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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秦法律文献中蕴涵着丰富的和谐思想,主要表现为“和”、“合”、“中”“正”等,其内容涉及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等各方面关系的和谐。先秦儒家、墨家、道家、法家都有各自的和谐观。对于实现“和”的途径,儒家崇尚“德”;墨家提倡“兼相爱,交相利”;道家重“道”;法家主张“重刑”。这些和谐思想对后世封建社会统治者、民众以及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即使在现代社会也依然具有其突出的价值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