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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改革问题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而在民事诉讼再审相关制度中,再审程序启动权的配置具有基础性的地位。现阶段我国形成了当事人和案外第三人再审申请、法院的依职权再审和检察院的再审抗诉三种再审程序启动权利配置体系。学界关于再审程序启动权改革几乎一致的观点是取消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权利,大规模改造检察院的再审抗诉权,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再审之诉制度。从长远来看,考虑到民事诉讼的性质和遵循民事诉讼规律的要求,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无疑应该是再审程序启动的常规形态。但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现实和制度背景下,需要在实现再审之诉这一终极目标之前找到一条过渡的道路,这是贯穿文章的主线也是文章研究初衷所在。 全文除去引言和结语共分为四部分。引言部分介绍了要解决的问题,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在综合介绍关于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启动权问题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作者的主要观点和研究方法。结语部分是对论文全文的概括和总结。 第一部分是从当事人的角度对再审程序启动权问题的分析,主要探讨再审之诉与再审申诉的关系。再审申诉作为涉法信访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现阶段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并且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不会消除。在承认再审申诉存在的必然性的同时还要正视它的弊端,在再审申诉和再审之诉或者再审申请之间建立互相制约而又有效联系的机制,逐步解决“申诉难”和“申诉滥”问题。 第二部分是从案外人的角度对再审程序启动权的分析,主张在完善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的同时,还要正视案外第三人在再审程序中的启动主体地位。在分析案外第三人权利受损的根源前提下,就完善现有的案外第三人再审申请制度,充实案外人权利保护体系提出了作者的看法。 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对检察院的再审抗诉和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权利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主张法院和检察院的再审程序启动权在一定程度上仍有保留的必要。要在认清法院和检察院的地位和功能及其再审程序启动权行使现状的基础上,正确认识和处理法检机关之间以及和当事人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保留法院和检察院的再审程序启动权,并对之加以规范和完善。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也要发挥法院的民商事审判优势和体现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体地位,最终在当事人、案外第三人、法检之间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再审程序启动权配置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