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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手段有一些是采取暴力的方法、通过直接加害被害人来实施的,但也有一些是行为人在实施侵害时,并不直接诉诸武力,而是采用胁迫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惧怕心理,精神上受到强制,然后迫使被害人就范。这一类犯罪在客观方面的共同特点是:犯罪分子都在不同程度上利用了自己在体力、掌握的器械、以及身份、地位上的相对优势对被害人实施心理上的强制,以使被害人在违背本人意志的情况下被迫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由于心理强制是一种无形的东西,它不像直接的暴力手段那样明显和容易认定,给侦查和审判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并且由于它有发展为连续犯的趋势,因此对它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可小视。同时,它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丝毫不逊于暴力行为带来的身体上的痛苦。因此深入研究犯罪的胁迫手段,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正确地认定这一类犯罪,而且对于定罪量刑也有一定的意义。然而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胁迫行为的研究尚不够深入,于是,本人大胆而又小心翼翼的走进这片荒地,通过对胁迫行为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以期能对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所裨益。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对刑法中的胁迫行为进行了较为系统深入的研究:第一部分:介绍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刑法中胁迫的规定及理解。该部分重点介绍了日本、英美、德国和我国香港刑法中胁迫的规定及其理解,并对此进行小结,总结出胁迫行为的一些共同特征。国外刑法一般除了在具体的犯罪中规定胁迫手段外,大多还专门规定了胁迫罪。通过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了解,对于我国刑法中的胁迫行为的界定和理解有所启发。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我国刑法对胁迫的界定。该部分又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我国刑法分则中9个罪中胁迫行为的界定,这9个罪大致可以分成三类,即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主要集中在这一类);第二方面是胁迫的含义及特征,胁迫在不同的罪中的含义是不一样的,据此,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将其从广义的胁迫、狭义的胁迫两个层次进行界定,本文论述的胁迫行为是狭义的胁迫;第三方面是胁迫的类型,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本文主要介绍了暴力胁迫与非暴力胁迫、明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法定的胁迫与非法定的胁迫、作为的胁迫与不作为的胁迫等。第三部分:胁迫行为与暴力行为的区别。作为犯罪手段,暴力和胁迫经常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且,在很多情况下特别是在暴力胁迫的场合,两者是很难区分的。因此,有必要对暴力行为作较为全面地了解。该部分分成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暴力的含义及其特征,本文所指的暴力行为是一种法定的犯罪手段,与刑法总则中的暴力性犯罪和犯罪学上的暴力的含义是不同的;第二方面是两者的区别。第四部分:胁迫行为对定罪量刑的影响。胁迫作为一种重要的犯罪手段,无论是对定罪还是量刑都有重要的影响。在定罪方面,它可以影响到犯罪的有无、此罪和彼罪、一罪和数罪等等。在量刑方面,主要是从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并列举了实际的案例,以此增强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