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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商事关系的日渐复杂化,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越来越多涉及到仲裁案外人的仲裁纠纷。由于立法空白、理论匮乏,仲裁机构和法院在涉及到仲裁案外人问题的处理上往往呈现出比较混乱的局面,主要体现在仲裁程序中仲裁案外人是否能够参与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中仲裁案外人是否能够启动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以及能够启动的司法审查的类型和程序等问题。如果不及时对这些问题加以研究解决,极有可能造成损害仲裁权威,浪费仲裁资源,导致案外人合法权益受损等不良后果。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应当加强对仲裁案外人的权益保护与救济的制度研究,尽快构建完整的制度体系。本文在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主要围绕仲裁案外人的基本理论、仲裁程序中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确立、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中仲裁案外人的救济途径以及围绕仲裁案外人保护与救济的其他方面建议所展开。首先,关于仲裁案外人的基本理论,笔者主要从其概念的界定,以及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三个部分入手。其一,在对仲裁案外人概念的厘定中,先对仲裁案外人的概念作出新的界定,然后把仲裁案外人与仲裁第三人、以及因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而引入程序的仲裁协议第三人进行区分和比较。其二,笔者通过说明仲裁特点阻碍案外人权益的救济、案外人缺乏保护与救济的现状,阐述为仲裁案外人寻求救济途径的必要性。其三,保护仲裁案外人权益的正当性在于实现仲裁公正、效益、意思自治的价值目标,同时,本文对仲裁价值目标位阶作了系统的阐述,意在证明建立仲裁案外人保护与救济相关制度与仲裁价值目标追求是一致的。其次,笔者详细阐述了仲裁程序中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相关国内外立法和学说理论。通过比较各国立法,借鉴有益经验,笔者认为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并对第三人制度设计的内容如何展开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再次,关于诉讼程序中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除了《仲裁裁决执行规定》赋予仲裁案外人申请不予仲裁裁决的权利外,笔者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另诉也可以成为案外人救济的途径,同时不予执行程序和撤销程序之间的冲突需要被解决。除此之外,由于仲裁的独立性和程序功能的重复性,抗诉、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并不适合作为仲裁案外人救济的途径。最后,除了仲裁第三人制度和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制度,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仲裁的公平公正,从源头上防止仲裁案外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从而防范于未然呢?笔者认为通过把虚假仲裁归入刑事犯罪的范畴、加强仲裁机构内部监督、建立仲裁行业监督体系等配套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意图通过仲裁损害案外人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更好地促进仲裁制度的发展,实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