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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市场经济下必然会导致的结果,是正常的社会现象。无论是法人,自然人还是其他组织,都是市场的共同组成部分。那么,自然而然的都可能成为市场上被淘汰的对象。法律应该是平等的,既然企业破产时拥有企业破产制度来对法人的不幸进行保护。那么个人的不幸,同样应该有法律来保护。可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虽然迫在眉睫,但法的设立将对所有与之有关的人群都造成影响,必须妥善而谨慎。本文以中国个人破产第一案为切入点,从判决出发,引出问题并深入探究个人破产制度在我们国家如何妥善的设立。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以“中国破产第一案”这一使得关于个人破产的讨论达到了一个小高潮的案例为引。通过该案见识到善良却不幸的债务人,在面对巨额债务时的无助,到得到平阳县法院判决后获得了救赎与重生的机会后的喜悦。从而认识到,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使债务人在尽最大努力仍无能为力偿还债务之时,不仅自身会对生活绝望,也有可能成为社会的隐患。而一个好的制度却可以拯救一些善良的人于水火之中。虽然,我国设立个人制度似乎已成定局,但非妥善的制度不如没有制度。所以,如何妥善设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问题,成为重中之重。对此,本文将对个人破产中三个最重要的制度进行深刻探究。第二部分,首先对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免责制度进行概述,使读者在最短时间内对个人破产制度中免责制度有一个了解,并且介绍其制度价值,讲述其存在的道理,最后一部分是对破产免责制度的设立提出几点建议。第三部分,首先对个人破产制度中的自由财产制度进行概述,使读者在最短时间内对个人破产制度中自由财产制度有一个了解,并且介绍其制度价值,讲述其存在的道理,最后一部分是对自由财产制度的设立提出几点建议。第四部分,首先对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失权以及复权制度进行概述,使读者在最短时间内对个人破产制度中失权以及复权制度有一个了解,并且介绍其制度价值,讲述其存在的道理,最后一部分是对破产失权以及复权制度的设立提出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