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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契约在中国大陆还是一个较新的名词,学界鲜少有注意者,但其在台湾地区及国外已经存在甚久,而且争议甚多。本文以呼吁学者及立法者对分管契约制度加以关注为目的而对其进行了探讨,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对分管契约所涉及的基本概念进行厘清,阐述了共有的历史形态、类型及其区别,并对分管契约赖以存在的基础——按份共有的应有部分进行重点论述,阐明应有部分只是对共有物上所有权的量的分割而并非质的分割,是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权利义务的抽象比例而非对共有物实在分割的比例。接着文章在应有部分已经阐明的基础上引入共有物的管理及分管契约的概念,从而进入文章的主题。第二章阐述了分管契约订立的相关问题,解决了主体、责任及分管契约对共有物分割的影响等问题,为下文的重点论述作了铺垫。第三章是文章的重点,试图建构有关分管契约对应有部分受让人效力的制度。这一章从制度设计的价值入手,先阐明设计分管契约制度应该遵从提高共有物利用率、减少交易成本、保护交易安全及保持法律体系和谐这四种价值要求。接着,文章考察了关于分管契约对应有部分受让人效力的各国的立法例,得出三种立法模式即对应有部分受让人无拘束力、对应有部分受让人有完全的拘束力和对应有部分受让人有一定限度的拘束力,再对这三种立法模式按照价值要求进行评析,将分管契约对其他共有人原有利益及受让人利益的不同分为四种情况进行论述,综合评价,最后得出结论——对于共有不动产,其分管契约只有经过登记才能约束应有部分受让人;对于共有动产,其分管契约不能约束善意无过失的受让人,但可以约束恶意或善意有过失的受让人。第四章对分管契约的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简单的阐述,并对现存的几部物权法草案(包括学者建议稿)及刚颁布的《物权法》进行评析,提出立法建议。本文的理论创新主要在于介绍一个新的制度并对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评析,以期引起学者对分管契约问题的关注,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并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立法上的修改或创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