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已引起了世界范围的广泛关注。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过程中,农户是农田土壤污染问题的主要受害者也是农田土壤污染治理的执行者和参与主体,只有制定合理的以农户为本的农田土壤污染生态补偿机制(包括补偿主体、补偿标准、补偿期限、补偿方式和补偿客体等),并以此合理保障农户的基本生产生活权益、发挥农户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才能全面、有效的保障和推动我国农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实施。本文系统分析了我国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条例,调查了干旱区绿洲土壤重金属污染现状、时空分布、成因及政策管理体制,结合干旱区城郊农业人口生态补偿意愿调查,土壤重金属污染健康风险评价和公众参与污染治理途径问卷调查分析,构建具有典型区域特征的土壤重金属污染生态补偿机制,以期为我国土壤重金属污染生态补偿政策的健全完善及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法律法规的全面出台提供科学依据。研究得出以下主要结论:(1)干旱区绿洲土壤重金属污染主要集中在城郊蔬菜地及农田中,Zn、 Ni、Pb和Cd在研究区域土壤中均有不同程度的积累,其中白银市郊农田土壤中Cd积累量最大,金昌市郊农田土壤中Ni、Pb的积累量相对较高。这一区域目前涉及农田土壤污染治理与实施的部门庞杂,即生态补偿主体责权不明晰,造成土壤污染治理权限不清,执行不力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土壤污染生态补偿工作的开展,影响了当地群众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土壤污染治理及生态补偿工作需要建立一个政策法规齐备完整的机制体系,来保障农田土壤污染治理及其配套的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2)干旱区绿洲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生态补偿标准测算研究显示,重金属污染区农户对污染土壤治理和生态补偿政策等农业信息的获取渠道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缺乏对土壤污染造成危害的严重性的认识即农户的“知情权受损”。环境价值评估法(CVM)用于测算干旱区绿洲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的生态补偿标准较为客观、合理,这一区域农户的年平均受偿意愿(MWPA)在(746.45-862.73)元/hm2之间,影响该数额的主要因素为农户家庭人口和户均耕地面积以及农户受教育程度。研究还表明,当地农户的受偿意愿金额仅考虑了从事农业劳动的成本和农业种植产生的经济效益,而并没有考虑土壤污染造成的生态损失补偿和食用人群健康损失的补偿,农户受偿意愿远低于这一区域的生态价值,但这一结果普遍被当地农户接受,能够充分调动土壤重金属污染区域农户共同参与污染治理工作的积极性。(3)生态补偿需要根据由于土壤重金属污染而造成农户不同程度的利益受损等级来实施,才能充分、合理地保障农户的利益,既做到重点突出又节约有限的补偿资金。研究根据当地食用人群蔬菜摄入量和区域人口基本特征等暴露参数的确定,通过健康风险评价来划分生态补偿期限,对当地农户实施不同等级的生态补偿标准,建议参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健康风险值小于1时,农田作物种植及收获不受限制,可以不进行特殊的土壤污染治理,不存在生态补偿问题。(二)、健康风险值介于1-7之间时,对食用人群的健康产生慢性风险,可以合理利用不同作物对不同重金属元素的富集特性实施农作物轮作制,进行1-2年的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生态补偿。(三)、健康风险值介于8-10之间时,重金属污染可对食用人群的健康产生中度风险,这一区域需改种非食用的花卉或林木,根据其可获收益的时间,实施3-5年的土壤重金属污染生态补偿。(四)、健康风险值大于10时,重金属污染将直接危害到食用人群的身心健康,必须运用客土法对农田重金属污染土壤进行修复,需要对农户进行5-8年的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生态补偿。(五)、健康风险值大于30时,该污染区域内不再适宜人群居住,政府需对当地居民进行生态移民,其补偿标准应相应地执行国家生态移民搬迁政策的有关规定。(4)公众参与是治理干旱区绿洲农田土壤污染工作的重要途径,更是生态补偿政策的主要实施方式。调查结果显示,74.3%的农户认为十分必要治理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53.2%的农户认为治理农田土壤污染是政府的责任,说明农户普遍认为土壤污染治理及其相关补偿是政府领导下的公众行为。干旱区绿洲农户参与农田土壤污染治理的支付意愿在82.2-71.4元(年/户)的区间范围内,这一区域农户的农田土壤污染治理支付意愿明显高于国内其它农业区农户环境污染治理的支付意愿,说明有较高的主动性和参与意愿。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以保障公众参与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生态补偿的方式和途径,一是公开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信息,建立污染受害申诉、救济机制;二是加强农户在污染治理全过程的参与,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和沟通渠道的畅通性,三是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推广;四是充分利用农户土壤污染治理支付意愿,拓宽生态补偿资料来源,多方保障农田土壤污染修复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