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今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然而,人们在享受高科技带来的便利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因而,保险的理念渐入人心,保险行为也日益频繁,从而导致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不断攀升。可以说,保险业的发达与否,成为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风向标。在现代社会,由于保险活动的高度专业性、技术性、快捷性等特点,保险人一般以格式条款的方式事先拟定保险合同,投保人要么选择接受,要么选择拒绝,而不能就合同的条款与保险人讨价还价。消费性与格式化成为保险合同两大特点,基于这两点的存在,投保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相对处于信息弱势。为了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尽量达到平衡,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对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但由于我国保险起步晚,规制不全,保险人说明义务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许多基本问题比较模糊,甚至法律就这方面的问题根本没有做出规定,导致保险市场恶意竞争的情况时有出现。有鉴于此,笔者拟通过阐述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基本概念和一般理论,分析国内外保险人义务制度的发展与特点,深刻剖析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构成要件及缺陷,提出完善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法律思考。除绪论及结论外,本文正文分为四章对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进行论述。第一章:介绍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概念、性质及理论基础。指出保险人说明义务不是基于保险合同成立后产生的约定义务,而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义务。理论基础包括最大诚信原则、信息不对称理论及契约正义理论。第二章:国内外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发展与特征。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积极借鉴外国的先进立法规则,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作了立法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在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中确立的“合理期待原则”,大陆法系国家推崇的“保险消费理念”值得我们借鉴。第三章: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基本内容与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基本内容部分分析了说明义务的主体、范围、方式及标准。通过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相比较,介绍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第四章:本章是解决问题部分。首先说明了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存在的缺陷,然后从合理性及可操作性的角度出发,提出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应引进国外的“冷静观察期制度”、“保险消费的理念”及赋予投保人变更权或撤销权,最后提出了应如何完善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主体、范围、方式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