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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上,行政决策属于行政学、行政管理学的范畴,行政法学很少涉猎。然而实际的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决策是大量的、经常的。而且它们的内容往往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群体利益。因此,将行政决策纳入行政法的研究视野和范围当中,成为必要。基于对行政裁量尊重与限制的平衡,行政法所研究的对象只能是应当法律化、可以法律化以及已经法律化的行政决策。而法律意义上的行政决策,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根据法定权限、依据法定程序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做出决定的活动与过程。对行政决策概念的界定以及类型化的分析为我们确定法律规制的范围提供了前提。为了解决由于行政决策类型多样性和复杂性所带来的法律规制的难题,文章将研究视角放在重大问题行政决策上。对重大问题的界定需要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文本分析,从中抽象出界定标准。这些标准包括:涉及决策相对人的数量及其所占比例;所涉成本或金额的大小;对公共利益或公民切身利益的影响程度;是否对公民权利、自由进行克减或限制;是否具有全局性、综合性、长期性影响等。以上这些问题的阐述都为确定本文的研究范围和研究视野建立了基础。反观我国重大问题行政决策实践,可以看出问题重重。这里面既有理论滞后、立法缺位等外在问题;也有行政决策体制及决策机构不健全,行政决策过程的程序化、法治化程度不高,决策监督机制和纠错机制缺失,信息搜集和信息公开在决策中的作用不大等内在问题。由于我国司法审查力量薄弱,因此,解决这些行政决策法治化难题的重任落在了行政决策法律程序上面。从行政过程论来讲,决策作为一个循序性的动态系统,对每个行政决策阶段进行法律控制,就能够实现对行政决策程序的法律控制。更为重要的是,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这些制度的构建,需要在对决策程序正当性要求和决策技术合理性要求综合考察的基础上进行提炼。其内容包括:公众参与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可行性论证制度;不可行性论证制度;事后评估制度;成本—收益分析制度;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弱势群体保护制度;公共利益衡量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而这些以公众参与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为代表的程序制度安排,回应了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要求,为行政决策在正当性与合理性之间取得平衡提供了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