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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和经济调控的工具,税收发票是国家法定的计算税收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管理和使用的法律特殊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的进一步活跃以及越来越多的交易方式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手段愈发复杂,在惩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司法适用中存在的认定犯罪和适用标准不一致、司法目的和价值追求思想不统一的现象和问题比较突出。为此,本文以司法适用视角、坚持实证分析,围绕统一和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以及共同犯罪等主要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在选用和比较131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案例以及14件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例分析中,掌握了我国对该类犯罪的司法适用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近15年来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案件数量呈增长总趋势,司法任务和压力日趋增大;二是该类犯罪案件的司法改判比例较大,出罪标准逐渐明确。主要采取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无罪认定的衡量依据;三是该类犯罪行为、目的、手段以及危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司法适用的疑难问题不断增多;四是该类案件三年以上刑期及罚金刑的适用比较普遍。研究探索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适用面临的和需要重点解决的三个方面的难点问题:一是主观方面是否需要骗取税款的特定目的;二是“虚开”行为认定是否以“真实交易”存在与否为标准;三是如何界定“虚开”行为是否构成其他犯罪。可供解决其问题的基本思路:一是有必要确定骗取国家税款之目的作为认定该罪的主观要件和内容;二是有必要具体把握“三流一致”与“虚开”行为的认定不具关联性的基本条件;三是有必要厘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与“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以及企业“经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区别性。总体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司法适用提出四个方面的建议:一是思维观念方面应当科学运用税、民、刑三法以及法律关系思维,正确认定“虚开”的犯罪问题;二是定罪的主观要件上应当认真审定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特定目的;三是犯罪事实的认定上应当严格把握“实质真实交易”,客观上要正确界定“虚开”行为及其他犯罪行为;四是法定刑适格上应当进一步明确和严格适用“情节严重”等法定刑升格条件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