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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企业年金计划作为我国养老保障“第二支柱”得到长足发展,企业年金问题成为倍受关注的焦点问题。从企业年金缴费与给付的方式可以将企业年金划分为两种类型,即受益确定型年金计划(defined benefit,DB)和缴费确定型年金计划(defined contribution,DC)。DC型企业年金在世界各国尤其是欧美国家大受欢迎,我国理论界及政府的企业年金政策也都倾向于采用DC型计划。而同时,认为DC计划将取代DB计划大行其道的看法也正受到质疑。对于DC、DB哪种更适合我国企业年金的建立、健全和发展,本文认为不能简单认为DC计划一定比DB更加有效,本文从此点着手,通过比较研究,得出在DB与DC间选择的适用标准以及对现行体制的完善建议。
文章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导论,提出问题与研究背景,指出现有研究的不足,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回顾了目前国内外对企业年金的相关研究,介绍了本文的具体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通过对DB和DC模式的含义、分类、精算原理的阐述来明确概念,根据二者主要特征的不同来进行客观比较,并针对企业对模式的选择与企业目标、规模等其他因素的联系进行了阐述。
第三部分是对国外企业年金计划模式的发展状况进行研究。通过分析美国、日本等国企业年金计划的发展趋势、存在争议和解决方法,说明DC和DB计划并不是在所有时期和环境中都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并阐述了国际经验对我国企业年金计划模式选择的借鉴和启发。
第四部分分析我国企业的特征、市场投资环境、法律支持等,探讨我国新施行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所规定的企业年金运营模式的合理性,提出了我国在DB和DC计划中选择的政策建议,认为DB计划和DC计划各有利弊,在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初期,应该立足国情鼓励DB和DC计划模式共存、相互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