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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论是一种较为包容的思想,主张个体基于意向上的知情和行动上的自由,自愿做出符合自身自由意志的选择行为。从思想史来看,同意论较多体现在古典社会契约论中,例如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都提出了同意观点,以此解释政治权威和政治义务的关系问题。此外,黑格尔的承认思想和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也包含了同意因素,他们都强调自我意识和主体地位的重要性。另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强调的人民主体地位、平等、公平等,也蕴含着同意论思想。从具体内容来看,同意包括程序同意和实质同意。同意论有利于解释政治权威和政治义务的关系,有利于实现人的多元利益诉求,有利于形成公民的集体认同感。尤为重要的是,同意论思想能够为我国社会矛盾化解提供新的思路。在社会转型期,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不断增强,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日趋多元化,社会矛盾也不断涌现。而问题在于,现有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弊病。同意论作为一种重要理论资源,在如何建构合理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上具有积极意义。立足于同意论基础上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将在推进制度建设,提高公众主体地位,提升民主参与程度,调节多元利益诉求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从而在根源层面上缓解民众的社会不满情绪,为化解社会矛盾提供根基性规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