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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作为债之发生根据,为许多国家的理论和立法所重视。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不当得利的关注都十分欠缺,理论研究的不足、立法规范的落后、判例的稀少,直接限制了不当得利制度功能和价值的充分发挥。面对这样的尴尬局面,笔者认为应当通过比较的研究方法,充分借鉴各国现行立法例和理论研究成果,首先完成不当得利的类型化,构建清晰的不当得利体系,进而在此基础上梳理不当得利制度。本文共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章,通过对大陆法系理论背景、学者论述以及现行立法例的比较分析,为笔者的深入研究提供理论支持。第二章,针对不当得利的类型化进行梳理。在统一说和非统一说的取舍问题上坚持非统一说之类型化选择。以不当得利发生的原因事实为标准,在非统一说下采纳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之划分方法。在此基础上,笔者进行了更加系统深入的细分:给付型不当得利,依照能否产生返还效果划分为一般的不当得利和特殊的不当得利,随后在一般的不当得利类型下依给付目的无法实现的发生事由进行二次划分。非给付不当得利,笔者打破了一般通说采纳的行为、事件、法律规定的三分法,排除了“法律规定”类型,仅采用行为、事件两分法。从法理学角度论证了“法律规定”类型造成的逻辑矛盾,并且从不当得利法律效果适用、不当得利法律要件适用两方面分析了“法律规定”类型不得与行为、事件共存的理由。在两分法基础上,笔者采用图表形式,以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为核心,对非给付不当得利进行了更深入的细分。第三章,在已经完成的类型化基础上,重构不当得利制度。针对不当得利之构成要件,根据不当得利的类型特点,区别不当得利之构成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具体而言,利益、损害之范围界定是统一的,因果关系、无法律上原因的认定是依照类型化进行区分的。因果关系的认定:给付型不当得利,采纳给付说;非给付型不当得利,采纳直接因果关系说。无法律上原因的认定:给付型不当得利,为给付原因之欠缺;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为财产归属之正当性的欠缺。笔者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区分认定,目的在于为不当得利的构成判断提供更直观的标准,加强不当得利的操作性。在简化认定过程后,对于不当得利之法律效果,则统一适用。在本章中,针对一些学界争论较为激烈的问题,例如受益人主观状态在不当得利中的影响和意义,不当得利中的“损害”与侵权行为法中的“损害”的区别和界定等问题,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结语部分,笔者提出不当得利的类型化不仅是出于不当得利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为了顺应民法典制定之形式理性的要求。目前我国学者民法典草案中只有王利明先生明确采纳了给付不当得利、非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化模式,笔者认为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突破。因为笔者始终相信,若能构建一个清晰的体系,一个制度就成功了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