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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而又非常棘手的问题,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直接关系到经济诈骗犯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证据之王”——口供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固然有有利于办案人员迅速查明案情等优点,但对于经济诈骗案件来说,已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于是从客观行为等犯罪客观方面入手,运用推定原理来判定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就成为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推定是英美刑事司法经常采用的一种证明方式,包括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近年来我国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活动中均出现了用推定来认定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故意的尝试。推定的原理表现在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普遍的、常规的共存关系。刑事推定的诉讼价值就在于它改变了一般意义上的用直接证据证明犯罪待证要素的做法。 从犯罪客观方面入手推定经济诈骗犯罪主观故意有利于实现刑法的三个机能,体现对社会保护和人权保护两种价值取向的矛盾统一,可以使犯罪构成中某些无法通过直接证据加以证明的要素得到确认,使司法规则在司法中具有更强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从而降低刑事诉讼的成本,符合效益的刑法观,也可以有利于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促使司法理念及方式的根本转变。 从犯罪客观方面入手推定经济诈骗主观故意的理论基础涉及哲学、逻辑学、法理学以及社会学理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虽然是一种主观上的心理活动,但它并非是脱离客观外在活动而存在的。从客观方面入手推定经济诈骗犯罪主观故意的哲学基础主要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客观行为反映其主观目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虽然推定与推理两者之间并不等同,但推定遵循的基本思维逻辑就是“三段论”推理模式。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根据法的理念、人的理性发挥其主观能动性,除了运用逻辑推理的方式,还会依照经验法则对有关事实进行推论,因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又是推定的法理学基础。法治国家的一个显著特征即法律为人们所信仰,推定规则的常态联系机理可以说是一项社会心理法则,这也可算是推定的社会心理学基础。 从犯罪客观方面入手推定经济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这主要是基于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混合证明模式、推定与慎刑理念并无本质上的冲突,而法律的职业化等为推定提供了可行性。经过长期的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只有把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模式才是我们应该追求并且是可以实现的,这一理念体现在自由证明与严格证明模式的结合,这一混合模式为司法官进行推定提供了空间。刑事司法中适用推定并不意味着刑罚权适用的非审慎。推定除了直接进行的和法律规定的以外,大多数都是基于经验法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