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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制度的创设是为应对宗族内可能出现的子嗣缺失,保障宗族财产在族内传承,维护宗族内团结与稳定,避免宗族因内耗而衰落。按照规定,成年男子无子时应从族内其他支派过继子嗣以延续祭祀、血缘、社会地位。中国历史上各朝代均对过继立法十分重视,直到今天,有些地区在没有男性后裔时,仍然选择以过继子嗣的方式延续血脉。中国传统社会以“家天下”为基本模式,宗室作为与皇帝血缘最为亲近之人,日常活动受政治因素影响较大。宗室成员在过继子嗣时往往受政治因素的干扰不能完全按照官方颁布的通行天下之律条进行;宗室虽然特殊,但其本质仍为宗族,在过继继承时,仍然会受到宗族因素的影响与制约。清代自咸丰帝第二子悯郡王降生后再无皇子诞生,皇子的缺失使得同治帝驾崩后,皇位传承不得不依靠过继才能顺利进行;而发生在光绪二十五年的“己亥建储”同样是由于皇子的缺失而导致。由于皇位继承的特殊性,加之对慈禧太后的评价历来不高,使得这三次关于帝位的立嗣事件往往被赋予政治含义。不可否认,帝系的传承政治因素起到极大的作用,但通过对三次立嗣进行考察就会发现,虽然这三次立嗣或多或少存在皇太后的私心,但并未有明显的违背清代立嗣习惯及律条的情况发生,皇太后所作出的立嗣决定是符合清代立嗣惯例的。由于晚清皇位依靠过继产生,不可避免的会导致“子君父臣”现象的出现。“子君父臣”造成“君权”与“父权”相互矛盾。从晚清对两次“子君父臣”情况的实际处理及安排来看,清王朝选择以“父子关系”优先于“君臣关系”,即通过提高皇帝“本生父”的爵位、俸禄并给与皇帝“本生父”一些礼仪上的特权,以达到维护皇帝“本生父”的目的。但是,为限制皇帝“本生父”利用其特殊的身份谋取政治权力,威胁帝系的统绪,清代并不会将皇帝“本生父”尊为皇帝,这就避免了明代“大礼议”在清代再次发生,维系了清代皇位的统绪及皇太后的地位。与帝系子嗣缺失类似,近支宗室各支派同样子嗣并不繁盛。晚清以嘉庆帝后裔为近支宗室,近支宗室绵字辈绝嗣两人,奕字辈绝嗣六人,载字辈绝嗣四人,加之清代大量子嗣夭折,使得近支宗室过继子嗣的方式较为多源。以皇子出继亲王为嗣之人,晚清只有道光帝第五子奕誴一人。奕誴出继其叔绵恺为嗣后,在宗法关系中已不属于道光帝之子,但在奕誴生前,其本人无论是在爵位、诸王位次、礼制、俸禄等方面均与道光帝诸子无异,奕?、奕譞仍以亲兄待之。但奕誴薨逝后其子嗣并未按照亲王之子对待,通过对奕誴诸子爵位、礼制等方面的探究,与郡王之子待遇更为接近,而与亲王之子差距较大。故出继皇子本身并不会被区别对待,但在其身后,其支派的待遇将以出继后的身份进行修正。由于清代将宗室划分为远支与近支,在正常情况下,远支宗室与近支宗室间并不相互过继,由于晚清近支宗室各支派子嗣稀薄,为延续宗族血脉,不得不从远支宗室过继。晚清共有载治、载泽、载沛、载澍、溥佶等多人从远支宗室入继近支宗室。其支派在入继后在爵位、取名等方面与近支宗室无异,但在皇位继承、封王等问题上限制较大。总的来看,晚清近支宗室内各次过继的实例并未见明显违背清代宗室的过继习惯,也未见明显违背通行全国的《大清律》中对过继的规定。由此可见,宗室过继虽然会因政治因素的影响而与民间不同,但宗族因素同样对宗室过继起到重要的限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