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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价值被认可和利用,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负面影响,2012年欧盟确立被遗忘权用以保护个人信息数据,2016年正式颁布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俄罗斯、日本、韩国、美国等国家也都吸收了被遗忘权的相关内容。2015年在“任甲玉诉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人格权、名誉权案”中第一次出现了被遗忘权的诉求,被称为我国被遗忘权第一案。作为网络用户大国,构建被遗忘权对保护个人信息、提升个人社会评价、维护网络主权有重要意义。但作为新兴权利,被遗忘权面临许多考验,主要表现为:属性界定模糊,属于隐私权还是个人信息权范畴;与言论自由、公众知情权、打击犯罪等方面存在冲突;操作存在技术困难,实践中技术上不能阻止他人复制相关信息,难以做到将个人信息数据彻底删除;保护模式选择有争议,目前应适用隐私权、个人信息权还是行政法进行保护最为合理。通过对欧盟被遗忘权立法和我国实际的研究,被遗忘权应属于个人信息权范畴;被遗忘权与保护言论自由和公众知情权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借鉴“新闻价值标准”来平衡其与言论自由的利益关系;国家机关搜集信息有专业的内部操作系统,其打击犯罪职能并不会受到被遗忘权的限制;在实践中可以建立数据分级管理制度和加强行业自律尽可能避免“史翠珊效应”;在保护模式上学界已经达成共识未来有必要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被遗忘权是很有必要且可行的,但目前阶段我国还不具备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条件,应暂时将被遗忘权纳入侵权责任法来保护,同时在立法方面增设被遗忘权主体、客体、适用范围等相关规定,并修改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完善对被遗忘权的救济。被遗忘权的主体包含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主体权利主体需要区分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义务主体主要指网络中的数据控制者,范围广泛;客体是指具有识别性的个人信息数据;适用范围应规定一般适用条件和除外规则。此外在侵权责任法中被遗忘权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明确一般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