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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渎职罪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两罪在我国刑法中的规定较详细,但是有关两罪罪数的规定却甚少。正因如此社会上对于此类情况才争议不断。本文从赵某某案件入手,对受贿罪与渎职罪罪数问题进行探讨,以此提升自己对此类案件的了解。本文分为六部分,共1.5万余字。第一部分:案由。赵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第二部分:案情。这一部分主要介绍赵某某如何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以及实施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犯罪过程。第三部分:本案的焦点集中在:1、如何认定受贿罪的既未遂?2、受贿罪与渎职罪关系的认定?第四部分:争议与分歧意见。这一部分主要介绍各方对法院判决的评析以及当前社会中对于受贿罪与渎职罪罪数问题的争议与各自的理由。第五部分:法理分析。首先对受贿罪与渎职罪有关概念进行区分并对“为他人谋利行为”的理论进行梳理,对索取贿赂与收受贿赂进行分析;其次对各种不同观点的理论进行阐释。一罪论者的理论支点主要有牵连犯说、想象竞合说及法条竞合说;数罪论的理论支点主要有犯罪行为个数,构成要件说等。第六部分:结论。1、受贿罪与渎职罪本就是两个相异的罪名,无法对其叠加评价。2、受贿罪与渎职罪的罪数研究应该充分考虑到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公正客观处理。3、对于赵某某案件的判决之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