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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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务界对居间报酬请求权的成立要件存有争议,主要集中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还是有效成立;居间服务与合同缔结因果关系认定的论证缺乏;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性质为何,其能否适用居间合同的规定;目的合同成立后的效力与瑕疵以及解除问题是否影响居间报酬的取得,居间人后续义务的履行如何作用于居间报酬的数额;“跳单”与“跳单”违约的情形如何认定,禁止“跳单”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构成“跳单”及“跳单”违约情形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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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务界对居间报酬请求权的成立要件存有争议,主要集中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还是有效成立;居间服务与合同缔结因果关系认定的论证缺乏;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性质为何,其能否适用居间合同的规定;目的合同成立后的效力与瑕疵以及解除问题是否影响居间报酬的取得,居间人后续义务的履行如何作用于居间报酬的数额;“跳单”与“跳单”违约的情形如何认定,禁止“跳单”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构成“跳单”及“跳单”违约情形下如何保障居间人的权利,“跳单”违约情形下居间人违约赔偿请求权与居间报酬请求权竞合时应如何处理;多人居间时各居间人如何证明其居间行为与合同成立的关系从而获得请求支付佣金的权利。本文将以“居间报酬请求权”为中心,从案例出发,结合实践中存在的纠纷,对以上问题一一作出论述。除非特别说明,本文所述居间报酬请求权为房屋买卖领域,本文整体结构如下:第一章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出房屋买卖合同中居间报酬请求权相关案例在实践中的处理情况,分析案例处理的结果与差异,总结其中存在的争议与问题,最主要为居间报酬请求权成立要件及跳单下的居间报酬请求权问题,后者实质为影响居间报酬请求权最为典型的因素,接下来对造成如此众多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明确理论与实务界对成就要件的争议,引出司法实务中对“跳单”纠纷的处理所存在的漏洞。众多问题的成因主要为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基本理论定位不明晰以及居间报酬请求权本身的特殊性所致,在借鉴比较法与我国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得出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居间合同性质,应该适用居间合同方面的法律规范,从而为此领域产生的居间报酬明确法律适用范围,并得出居间报酬请求权的不确定性与外因性的特征,即实践中纠纷产生之根源之一。第二章在对比分析国内外对居间报酬请求权成立要件规定的基础之上,对第一章总结出来的争议点进行系统的分析。论证了居间报酬请求权的成立要件为目的合同有效成立,阐释了居间服务与目的合同成立的因果性论证方式,并且论证目的合同在绝对无效情形下、被善意第三人或者是相对人主张无效,或者被主张可撤销情形下,当事人约定了解决条款且不违反法律与公共政策,应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处理,没有约定的,该合同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当居间人对于合同的效力问题有可被归责的原由时,居间人不仅无权主张委托人支付相应佣金,并且应该将业已收取之部分返还给支付人。若居间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该结果,则该居间人在丧失居间报酬的同时理应赔偿委托人所遭受的利益损失,承担其所负责任,但赔偿数额之多少,在结合当事人意愿的条件下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形自由裁量。第三章也是从第一章总结出的问题入手,具体分析影响居间报酬请求权的因素。在探讨“跳单”行为及“跳单”违约对居间报酬请求权的影响前,本文首先总结出司法判例中的共性,对“跳单”行为与“跳单”违约的认定,禁止“跳单”条款有效的要件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从而为分析“跳单”与“跳单”违约下报酬请求权的判定奠定理论基础。并讨论了多个报告人、多个媒介人、多个报告人与媒介人混合时,各自如何确定自己以及抗辩他人报酬请求权的问题不同情形。鉴于实践中对违约金与居间报酬混合的状况,分析了其中的原因,就二者竞合时如何处理结合实践的做法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且讨论了其他可能影响居间报酬请求权的因素,比如目的合同被解除或未被适当履行,委托人主张居间人未完全履行居间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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