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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权自其诞生之初,关于期待权的争论便从未止息过,难以形成定论,在民法领域中,很少有问题像期待权这样被如此深入细致地讨论。对此的学说文献和司法判例浩如烟海。期待权与其相对应的可期待取得的权利差别在哪里,能否摆脱可期待取得的权利的影响而独立定义期待权?这些问题有待于学界厘清。第一章期待权概说介绍了期待权的起源和中德法学关于期待权关于期待权的各种学说,在这一章中,笔者对各种学说进行了整理,同时对每种学说作了简评,并可以总结出这样的的结论,期待权的学说虽然很繁杂,但占主导地位的不外乎两种:一种是认为期待权不是一项真正的权利,只是其有可期待取得权利的先期效力,另外一种是认为期待权是一项权利,但又是认为其不具备完全的权利要件。第二章是对通说期待权概念分析。在这一章中,笔者分析了现存期待权概念与民法体系之间的矛盾,在认为期待权不是一项权利的情形,那么民法对其调整,势必会对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构成挑战,因为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只是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把期待权不作为一项权利的地位来保护的话,那就突破了民法的调整范围。如认为期待权为一项权利,则通说认为其是一项权利的四种理由又不能成立。第三章期待权的类型学说,在这一章中,笔者对各家关于期待权的类型作了介绍和分析,通过分析,笔者认为继承人的地位、时效取得制度中时效取得人的地位以及土地物权当事人在已作出有约束力的物权合意表示,且由取得人提起登记申请之后,而在登入土地登记簿之前的地位。进而得出了期待权在哪些类型中存在的结论。第四章期待权的本质探讨,通过分析可知,期待权与可期待取得的权利分属于不同权利,期待权有其独立性和权利机能。由此期待权是一项现实的完整权利,而不是因为欠缺权利要件的权利,反思现行民法体系与期待权传统定义的矛盾,更加明确了期待权是一项现实权利的观点,通过对各种期待权类型学说的总结发现,期待权只存在于法律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当中,而且只存在于其中的有给付关系待定的法律关系中,期待权的效力是维持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