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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一直以来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但现实生活中,性别的不平等却是个永远的问题。性别歧视问题涉及到了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领域。本文主要从法学的角度,试图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来探讨我国性别歧视的一种表现方式——退休性别歧视。第一部分,简单介绍周香华退休性别歧视案案情,为下面引出两种学说——保护说和性别歧视说——埋下伏笔。第二部分,介绍了保护说和性别歧视说的表现及其理论,并加以分析。保护说认为男女不同龄退休是居于男女间自身的生理差异,是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其支持的理论有平等理论、退休的性质和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性别歧视说根据社会性别理论、劳动权理论、平等权理论、社会保障权和人力资源理论等角度来说明,男女不同龄退休损害了妇女的劳动权、平等权、社会保障权等,构成了对妇女的性别歧视。第三部分,介绍了本文的观点。要判断某个行为是不是性别歧视,首先需要知道歧视的界定标准是什么。这部分首先介绍了国内外对歧视界定标准的理论,得出性别歧视是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除和限制,其结果是损害或妨碍了某一性别群体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及基本自由。认定男女退休年龄不同,够成了性别歧视。然后例举了性别歧视的例外,如真正职业资格、肯定行动、保护性措施,排除了本案存在性别歧视的例外。第四部分,介绍了国外如美国、法国、日本等国的退休制度和实践。这三国的退休制度都规定男女同龄退休,其中美国规定了弹性退休制度,劳动者在62岁时就可以申请退休;法国规定男女在60岁时可以退休,如果违反这一规定,那么将构成歧视;日本将男女退休年龄从55岁提高到60岁,并将努力提高到65岁。当然也有些国家规定男女退休年龄不一,如英国、德国等。第五部分,介绍本案带来的启示,主要论述了日后可以改革的地方,如转变立法理念——从保护性到授权性、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及建立弹性退休制度。从司法和立法上保护妇女利益,确立男女平等的社会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