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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是解决边疆民族地区各种纠纷、冲突及犯罪的重要路径。清代边疆民族地区的司法制度最具特色,呈现“重北轻南”的样态,南方边疆民族地区的司法制度以贵州苗疆为典型,既不同于蒙古、回疆及藏区,又不同于贵州其他民族区域。清代贵州处于王朝的边疆,且大量苗侗等少数民族世居于此。在贵州苗疆的现实场域中,既有国家法又有民间法,既有制定法又有少数民族习惯法,既有官府审判又有土司裁审和民间调处,既有司法制度又有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复合的司法场域为学界提供丰富的研究素材。本文以清代为时间维度,以贵州苗疆为地域维度,以司法制度为内容维度,始终以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为研究主线,研究内容有沿革论、特点论、法源论、构成论、竞合论、比较论和借鉴论。就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而言,各朝调整司法管辖范围,全面设置司法机关,明确司法职官权限,实施灵活司法策略,其主要特点是案件来源的多样性、重大罪行的加惩性、司法职能的能动性,审判法源由常规法源和特别法源构成,在立法与适法上具有不同特点,最突出的是苗族习惯法被吸纳入《大清律例》,主要涉及七个中央司法机关、“一道三府六厅”的地方司法机关和九类地方司法职官,司法管辖有普通性、特殊性、比较性和动态性,时限是从无到有,步骤是因案变动,执行是重在安插,状式是类别多样。就清代贵州苗疆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而言,主要形式有凭契讲理、头人说理、立款讲款、议榔裁审和乡约自治,在价值追求、裁审依据、审执程序与司法制度出现冲突,流官与土官对此持有不同态度,表达不同诉求,冲突的主要原因为经济基础差异、法制观念差异和民族文化差异,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与司法制度的配合主要体现在契约、侗款和乡约。就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比较而言,主要涉及黔东南与黔西北的比较,就司法建制顺序而言,黔西北先于黔东南。就司法推进程度而言,黔西北强于黔东南。就司法影响因素而言,黔西北少于黔东南。就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借鉴而言,以其作为参照物,围绕现代民族地区的民间规范立法与司法制度调适变通开展反思,对于民族地区民间规范立法,主要解读其有益因素、现实困境和路径设计。对于民族地区司法制度调适变通,主要探讨其必要性、可行性和现实性。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由于清代贵州苗疆地方官府档案绝大部分焚于兵燹,给学界研究带来诸多不便,难以通过具体的官府判词解读司法制度,但仍可以从正史、地方志、民族志、契约、碑刻、家谱等史料中,梳理出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历史、法源、构成、竞合、比较和借鉴等问题,弥补学界研究空缺。同时,在我国当代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举措下,能为民族地区地方变通立法与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检视,推进民族民间法与国家法协调共进,促进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与司法制度和谐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