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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在一些情况下除了具有共同犯罪的一般特征以外,还有其自身的特性。雇主对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一般不具有行为上的直接支配,而是通过被教唆人的实行行为达到本人的犯罪目的,由于各个共同犯罪人具有人格的独立性,往往会发生共同犯罪人主观故意的不一致、犯罪客体及犯罪对象过限以及事实错误等问题,影响了各共同犯罪人的定罪的量刑。雇佣犯罪中,共同犯罪人为数人,有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等究竟是以“造意”为首还是以“实行”为首,对共同犯罪人量刑处罚和刑事责任承担具有重要意义。笔者针对上述问题,通过比较研究外国刑法理论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