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政策性金融是一种有国家政策导向性的金融形式,服务于市场经济失灵的领域弥补商业性金融的空缺。政策性金融的特性决定了研究政策性金融在灾后重建中的支持作用意义重大。本文立足于加尔比斯两部门模型分析了我国灾区城乡二元化造成的金融“二元化”对灾区造成的影响,又从金融供需角度分析我国西部农村地区金融供需不平衡造成的我国灾后重建的特殊性入手分析了我国灾后重建的困难,指出灾后重建除了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之外还要结合我国国情来运用政策性金融的手段。本文先定性分析了我国受灾地区存在历史特殊性是城乡经济二元化造成的农村金融抑制表现出金融“二元化”的特征,然后又结合灾后重建一年多来我国政策性金融对灾后重建支持的现状,定性和定量分析了我国政策性金融在支持中存在的不足,并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建设我国灾后重建可持续发展政策性金融的一些政策建议。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国外已存在了近百年时间,但是政策性金融在我国出现、成长还是近二十年的事,中国特有的转轨金融为政策性金融的出现奠定了基础。我国最先提出政策性金融的是白钦先教授,提出了在中国将政策性金融业务和商业性金融业务分离和机构分设的主张,并在深入研究中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政策性金融理论体系和框架,成为指导1994年设立三家政策性银行的理论基础。白钦先将政策性金融定义为“在一国政府支持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严格按照国家法规限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对象,以优惠性存贷利率直接或间接为贯彻、配合国家特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它是一切规范意义上的政策性贷款,一切带有特定政策性意向的存款、投资、担保、贴现、信用保险、存款保险、利息补贴等一系列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的总称”。政策性金融因为其所具有的诱导性、选择性、补充职能和服务职能决定了政策性金融服务于国家意志引导国民投资扶助市场失灵从而无法调节领域的目的性,也决定了在我国西部地区遭受“5.12”汶川大地震之后的重建工作需要政策性金融的大力支持。政策性金融的选择性表现在一些靠市场经济有效性无法解决的部分,灾区处于落后的西部城乡,大多是贫困的农村地区,条件艰苦经济不发达,由于其长期历史原因成为了商业性金融和投资者不愿意涉足的地方,在这一次的灾难中受到了毁灭性的打击。政策性金融的职责之一就是选择并扶持这些市场经济辐射不到的领域,体现国家发展和重建的意图。并且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灾后重建的经验来看,政策性金融在灾后重建中确实能发挥巨大的作用。西班牙经济学家维逊特·加尔比斯是金融发展论的代表人之一,本文立足于他的两部门经济模型分析了我国西部受灾地区经济发展存在的特殊性即是城乡发展二元化,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资源会自动向技术发达的部门转移以获得更多的收益,而技术发展落后的农村就会由于资源的缺乏更加贫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金融作为一种资源在落后的农村也出现了“二元化”现象,这对灾后重建资金的输送和融资来源产生了很大的困难,造成了我国灾后重建的一个特殊情况;同时本文还从金融的供给和农村农户对金融的需求角度分析了在由金融二元化和农业存在的行业风险等因素导致的农村金融供给不足以及由于农村正规金融融资成本过高产生的非正规融资挤占正规金融融资的现象造成的农村金融需求不足,二者相互作用下导致的农村金融抑制成为了灾后重建另一个困难。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不仅仅是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更要考虑到我国地区的特殊性采取金融措施。文章还结合图文数据分析了我国目前灾后重建的现状,我国灾后重建的现状主要表现为:一是不仅有政策性银行的介入和承担,也有央行、银监会以及商业性金融机构所采取的属于政策性金融范畴的特殊金融政策,因而灾后政策性金融制度载体在这一特定领域呈现出多元化的明显特征;二是虽然这些政策在短时间内显现出了巨大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但是商业性金融机构暂行政策性职能的做法只能是在救灾的初期应急而不能做长久之计,相比之下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无相关制度调节规范显得支持效果一般,未能发挥其应有的效果。继而笔者结合我国受灾地区特殊的金融状况以及目前的现状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比分析一些政策性金融发展完善国家和地区的经险提出了我国在灾后重建中政策性金融表现出的不足,笔者认为我国政策性金融的不足主要存在在以下的几个方面:首先,政策性金融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的政策性金融缺乏专门立法,关于政策性金融的规范在我国的银行法中只有简单的叙述而没有相关的专门的法律规定。在发生地震这样的险情的时候,也没有相关的应急措施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跨地区专门支援或者组建特殊的援灾机构支持灾区建设。这就出现了我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代理一些政策性金融职能的现象,但是这样的金融措施只能是暂时的,如果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调节很容易出现混乱的局面,导致政策无法得到迅速落实从而延误灾情;其次,是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或调节机制所导致的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灾区的支持鞭长莫及,不仅仅在灾后重建支持有限,在我国受灾农村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也非常有限,村镇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农业贷款困难,这些历史性的问题加上地震带来的新问题暴露出了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的局限性,呼唤着新型的金融机构诞生;第三,我国政策性的保险体系缺失。在应对危机的情况下,保险体系通常担当着很重要的任务,它可以承担很大一部分的损失,但是由于地震险种的特殊性导致我国商业性保险业几乎未涉足这个领域,在这次的受灾地区重建中保险业也只是承担了极少的一部分损伤,与国外发达的巨灾保险业以及日本台湾的强制性地震保险相比,我国的保险业在承担巨灾保险方面确实未发挥到相应的作用;最后是我国新型的巨灾政策性金融产品开发不足。资本市场聚集资金的能力比金融市场的融资能力优越很多,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过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的方法来支持灾后重建的先例出现,此次地震造成的损失严重,灾后重建资金缺口也很巨大,适当考虑金融创新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是解决灾后重建资金缺口的可行之法。针对我国在灾后重建中暴露出来的一系列问题,本文提出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性金融的建议。早在1998年我国的白钦先教授就提出了金融可持续性发展问题,并且指出了金融可持续性发展的目的是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简单来说可持续性金融就是合理科学地配置金融资源以达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的金融体系。而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性金融正是为了推动灾区今后的经济持续发展为目的,具体的路径是:1、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及制度环境。一是建议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另外就是,为政策性金融进行跨区域或针对特定区域金融扶持订立相应法律或制度在以后的发展中还可以根据不同银行的发展特点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形成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律体系。并且吸取国外经验教训实行立法先行或立法与机构建设同时进行的方法。2、构建多层次的政策性金融体系。由于各自的功能性,灾后重建不能仅靠我国目前三家政策性银行的支持力,笔者建议发展包括政策性保险机构和专门服务农村中小企业的中介机构、专门服务农业性贷款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内的由上至下的多层次的政策性金融体系。3、保证政策性银行长期性贷款。政策性银行对弱势地区的扶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灾区贫困地区的发展和建设是长期的,需要政策性银行的大力扶持。4、发展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逐步建立我国风险分散机制,积极推进以巨灾债券、互换为代表的保险经营技术与产品的创新。巨灾债券和互换的应用可以将巨灾风险向资本容量更大的资本市场转移,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分散巨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