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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协议和国家法律赋予了仲裁员广泛的权力,也规定了仲裁员必须承担的义务。仲裁员权力行使不当或仲裁员违反义务都可能引发仲裁员责任问题,因此,确立仲裁员责任制度十分必要。仲裁员责任主要是指仲裁员的法律责任,且主要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多数学者赞同的观点。依据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仲裁员的民事责任理论包括完全豁免论、责任承担论以及有限豁免论。其中仲裁员责任有限豁免论兼顾了仲裁的契约性和司法性,在责任承担方面,相对更为公平、合理,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得到了很大认可。仲裁员民事责任采取过错归责原则,即仲裁员主要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以及规则或条款规定的欺诈和不诚信行为承担责任。仲裁员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我国《仲裁法》第38条和《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等条款虽然对仲裁员责任作出了相关规定,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对民事责任承担的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对刑事责任犯罪主体界定不明确、法条中关于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操作性不强以及情节严重的标准不明确等。针对这些问题,结合有限豁免论,通过确立和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刑事责任制度以及充分发挥行业责任和道德责任的配套作用来构建我国的仲裁员责任制度,希望能对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相关的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