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内部控制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内部控制制度就像一种黏合剂把企业所拥有的各种经济要素(比如资金、设备、人员等)有机地融合到一起,以使它们蕴含的潜在生产能力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为企业的可持续经营提供生产力保障;另外,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为企业防范和规避经营风险提供了一道“屏障”。尽管内部控制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如此重要,但是在2002年以前,如此重要的信息却不被企业外部投资者所获得。直到美国安然、世通等一系列巨型公司会计造假丑闻爆发后,社会各界人士对加强财务报告信息质量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由于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不当是存在财务报告舞弊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强化内部控制和审计师责任的理念同样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鉴于此,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强制要求管理层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估,并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鉴证,以加强管理层对外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的质量。我国也于2008年和2010年分别出台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至此,我国立足国情、融合国际先进经验的内部控制体系形成。该体系不仅对管理层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提出了要求,而且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识别、认定和披露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内部控制信息,尤其是内部控制缺陷信息的披露不仅为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提供了必要信息,而且对企业完善自身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都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我国内部控制体系的形成作为一个契机,从公司内部治理和外部审计的角度,研究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影响因素,以期为投资者决策、上市公司完善自身内部控制和监管机构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提供理论和实务贡献。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分为理论和实证两部分。在理论分析部分,本文首先对内部控制缺陷的定义进行界定。如果某项控制的设计、实施或运行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错报,则意味着该项控制存在缺陷。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按照内部控制缺陷对预期控制目标的偏离程度将其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中,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这种原则式的划分标准,给了企业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披露的信息流于形式的后果,因此本文的研究不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进行划分,而是统一称之为内部控制缺陷。对于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本文借鉴Ashbaugh-Skaife等(2006)提出的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概念模型,认为只有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才需要进行披露,故本文选取了我国沪市A股2008-2010年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作为样本,研究其披露内控缺陷的影响因素。本文对内部控制缺陷存在的界定为满足以下任何一条的情况:(1)在年报或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若公司已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则说明公司存在内部控制缺陷;(2)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因涉嫌违法违规而遭受证监会或交易所的处罚;(3)发生财务重述的公司;(4)公司的财务报表被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意见,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其次,本文列出了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理论基础。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在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按其发生的时间可以分为签约之前的事前信息不对称和签约之后的事后信息不对称,这两种信息不对称会分别造成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后果。本文主要考虑的是签约之后的信息不对称,即在资本市场上签约后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里又涉及到投资者和其聘用的管理者之间签约的问题,即委托代理问题。理论上委托代理关系可以看成是委托人设计一个契约,采用提供报酬的方式吸引代理人为其工作,以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实际中由于双方的利益函数不同、双方之间的信息也不对称,代理人往往会为了增加自身的效用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从而形成委托代理问题。为了缓解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一方面应加强对管理者的监管,另一方面应对管理者实行激励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内部控制制度作为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一种监督机制应运而生。内部控制制度本身就可以对管理者形成一种约束,替代投资者进行监督。另外,内部控制缺陷信息属于负面信息,作为管理者的代理人为了避免因自身工作不利而遭受委托人的处罚,便产生隐瞒缺陷信息、做出虚假报告的动机。委托人为了更加清楚的了解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一方面会在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审计机构,如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另一方面会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企业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双管齐下给代理人披露内部控制及缺陷信息施加压力,以此尽量获取真实的内部控制信息,缓解信息劣势状况。最后,在理论阐述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六大假设:审计委员会规模越大,内部控制缺陷得以披露的可能性越大;审计委员会会议次数越多,内部控制缺陷得以披露的可能性越大;独立董事比例越高,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可能性越大;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内部控制鉴证的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可能性越大;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对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有影响,但方向仍有待检验;经历外部审计机构变更的公司更可能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在实证研究部分,本文在前面假设的基础上,选取了审计委员会规模、董事会会议次数、独立董事比例、是否进行内部控制鉴证、是否由“八大”事务所审计和事务所是否变更六个自变量,将是否有再融资计划、是否ST和年份限制作为控制变量,研究它们对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影响。本文选择2008-2010年我国沪市A股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作为研究样本,运用描述性统计分析、二项istic回归和敏感性测试进行实证检验。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表明:2008-2010年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数量显著上升,我国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作用已有所发挥,但内控缺陷披露的详细程度参差不齐;内部控制缺陷主要表现在内部控制制度欠缺、内部控制执行力度不够、专门委员会缺乏或运作不规范等11个方面。实证结果表明:审计委员会规模、董事会会议次数、进行内部控制鉴证、事务所规模和事务所变更对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具有促进作用,而有再融资计划和被特别处理的公司会抑制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独立董事比例对内控缺陷的影响与预期相反,随后文章对该情况进行了解释。针对实证分析的结论,本文最后一部分提出了四点针对性的政策建议:(1)制定以规则为导向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减少企业自由选择的空间,促进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2)加大外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鉴证力度,改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形式重于实质”、“报喜不报忧”的现象,提高内控缺陷信息披露质量;(3)强化内部治理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力度,加强审计委员会的胜任能力,提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从源头上加强对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监管;(4)加强对有融资计划、被特别处理的公司的监管,比如要求这些公司无论是重大缺陷、重要缺陷还是一般缺陷,均要披露。通过这些措施,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以下两点:(1)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有三种情形:第一是不存在内部控制缺陷故不披露,第二是存在内部控制缺陷而不披露,第三是存在内部控制缺陷且披露。由于受资料限制,以前的研究大多数都蕴含这样一种假设: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存在内部控制缺陷,不披露的公司则认为不存在内部控制缺陷。也就是说将第一种和第二种不披露的情形归为一类,第三种情形作为另一类,进行内控缺陷披露的影响因素研究。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前提是内部控制缺陷存在,但是在该假设基础上的研究将第一种情形包括在内,可能造成研究结论的不准确性。因此,本文选择2008-2010年沪市A股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为样本进行研究,剔除第一种情形对结论的影响,增强结果的说服力;(2)本文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表现形式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明确内部控制缺陷的内容,不仅有利于上市公司有针对性的完善自身的内部控制,而且为监管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提供了一定的实务依据。本文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1)本文选择四种情形作为衡量内部控制缺陷存在的标准,但是有些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可能尚未出现这四种情形,而被剔除在样本之外,这可能造成研究结果的不准确性;(2)本文未能对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能力、人员构成等展开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