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毒品与危害是一对孪生兄弟,毒品的滥用带来的恶果之一是吸毒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一种作用于个体神经系统的精神类物质,毒品作用于人体令吸食者产生幻觉、出现妄想,导致个体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明显下降甚至丧失,都可能对他人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侵害,因此在发生诸此危害后果的案件中,如何判断行为人吸毒前后的心智状态,吸食后实施危害行为能否定性为犯罪,都是刑法理论与实践必须解答的具体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吸毒致幻状态下实施侵害他人生命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可以参照此项规定。因此在刑事审判实践中,主审法官的判断思路通常是:按照举轻明重的原理,比照醉酒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具体依据原因自由行为的学理标准,判断实施了吸毒致幻的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的人是具有罪过的。二者的区别仅仅在于,饮酒不是违法行为,吸毒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喝酒致幻致害行为尚且入罪,后者就更应当入罪。反观二者关系还具有另一层意义,深入和系统分析吸毒者的法律责任,有助于提醒人们关注在认定醉酒的人刑事责任时极易忽略的情形,根据行为前后的认识和意志内容,准确研判酒精、毒品及其他物质中毒状态下施害人的罪过性质。基此,笔者以此案为切入点针对危害他人生命的行为人在吸毒前和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展开细致分析。全文共分三部分,约20000字。第一部分,介绍“杜润德故意杀人案”案由与案情,说明公诉人、被告及辩护人针对其刑事责任轻重的不同意见,引出本文研讨的主题。第二部分,针对上述争议展开具体讨论。这是本文讨论的本体和重点部分首先,运用临床及成瘾医学原理,归纳冰毒作用于人体的典型特征,介绍吸食冰毒致幻的症状,用医学原理说明致幻状态的无意志控制状态。其次,清晰规范基础与学理支持。刑法第14条从认识和控制能力角度正面说明了行为人应当承担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这是本文探讨问题时主要适用的条款;运用“原因自由行为”学说延长“行为与责任”的关联,这是本文判断行为人有无罪过时主要运用的理论学说。再次,根据刑法规范要求,具体判断吸毒致幻致害行为的性质。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的“明知”、“应当预见”的认识要素和“希望或放任”的意志状态,对应分析行为人对吸毒行为,致幻状态下后可能危害社会结果的认识及程度,根据普通人的智识及意向研判吸毒成瘾者的意志状态,得到一般性结论。第三部分,评价本案审判结论的根据,在学理层面对推定行为人主观罪过内容和性质提出自己的观点。总体上看,自主吸毒的人应对自己在完全致幻下的致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证据能够支持其完全致幻,致害者至少构成过失犯罪;反之如果行为人未处于完全致幻状态下实施致害行为,此种情形与一般故意犯罪性质相同,亦即他应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本案中,杜润德吸毒是自主选择,他对自己在完全致幻状态下即无控制状态下实施的危害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是运用“原因自由行为”推导出的结论。面对完全无意识状态下的行为,判断行为人神志清醒时对危害结果的意志,是相当困难的。根据前述一般性结论,结合杜润德与其父的血缘和同居关系,按普通人判断标准,笔者更倾向于推定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过于自信的态度。第一,现有证据更能证明行为人施暴时处于完全致幻状态,因而排除其行为时有控制能力;第二,行为人轻信自己在致幻状态不致造成致父亲的死亡,但是仍然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