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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不仅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为重要的单据,它也是整个国际贸易中举足轻重的单据之一。提单促成了单证交易取代实物交易,加快了现代商业的迅速发展。尽管如此,有关提单的一些基本原则仍未得到统一的认识,学界对提单法律性质的界定众说纷纭。其中主要的争论在于提单是物权凭证抑或债权凭证。由于缺乏统一的认识,这给商业实践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不仅不利于提单纠纷的解决,也增添了许多提单纠纷。本文以一种系统论的视角,从提单所涉及整个国际贸易体系的各个环节,分析提单所表彰的法律属性,并对提单的法律性质作出合理的定性。最后,分析提单的法律性质之争与提单法律制度不完备的关系,并提出一些建构提单法律制度的建议。 文章的第一部分从提单的发展历史入手,介绍了学术界中所存在的有关提单法律性质的各种学说,并一一作了评价,总结出提单性质争论的分歧点主要在于物权凭证或债权凭证,进而对二者作了区别。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应该根据提单所涉足的不同领域去分析提单的法律属性,而不应该笼统的将提单规定为物权凭证或者债权凭证。 文章的第二部分是文章论述的重点,对分阶段给提单界定法律性质进行详细的分析。提单作为有价证券的一种,即具有物权性和债权性。具体而言,在国际货物买卖环节中,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提单应界定为货物所有权的初步证明。在国际支付环节中,提单则表彰着担保物权,即提单持有人——银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据手中持有的提单,或转让提单的权利,或通过行使权利占有提单项下的货物,以此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同时参照我国担保法对提单的规定,可将提单此时表彰的担保物权具体化为权利质权。在运输环节中,我国《海商法》第78条对提单的债权性作了明确的规定。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是一种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界定为“证券关系”更加确切,这一债权关系是独立于运输合同的法定债权债务关系。提单持有人可以直接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在发生货损货差时直接向承运人起诉索赔。 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是笔者分析提单法律性质争论与我国目前缺少完备的提单法律制度的关系,最后在立足本国法律理论和实务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提单法律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