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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市场经济重要主体之一,公司的信用问题日益受到大家关注。我国已有《公司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对公司信用问题作了相关规定。然而,近年来公司失信行为屡禁不止,合同违约、拖欠债务、虚构资本现象司空见惯,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资人的信心,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本文主要从公司资本制度和监督制度出发,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的适应性和不足之处,并提出了自己初浅的建议,旨在从公司自身角度,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信用法律制度。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对信用和公司信用进行了概述。在阐述了信用含义以及信用对市场经济在宏观和微观两方面作用的基础上,界定了公司信用的定义,即公司履行义务能力的社会评价。同时,就学界对公司信用的性质进行了阐述和分析,认为公司信用具有人格权性质。本章还从公司存续状态、活动范围、活动对象的角度对公司信用进行了分类。第二章介绍了本文涉及的公司信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本章首先阐述了公司资本、公司资本制度的概念和三种类型,接着分析了公司资本制与公司信用的关系。同时,在阐述公司监督机构、公司监督机构制度和三种模式基础上,分析了公司监督机构与公司信用的关系。第三章重点介绍和评价了我国公司信用法律制度。总体上来说,我国涉及公司信用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且对公司信用的调整较有针对性,但同时也存在信用概念不明确、征信领域立法不完善和执法不严等问题。就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来说,我国已总体上确立折衷资本制,对公司运营和终止时资本的规定也更为宽松,同时,还确立了一人有限公司制度,并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总体来说,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更为宽松,但在出资方式、转投资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方面还有不足之处。就公司监督机构法律制度来说,我国采取的是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二元制”的监督方式,但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在保持独立性、获取公司信息、约束和激励机制以及职责分工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第四章提出了对完善我国公司信用法律制度的建议。针对第三章提出的不足,笔者认为,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应允许劳务出资、对转投资设置必要的限制、细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条件;在公司监督机构法律制度方面,要完善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制度、厘正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关系。同时,笔者还认为,应建立信用权制度,法律应明确规定信用及信用权,对侵害信用权的行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要加重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对实施失信行为的公司设置障碍和处罚;要加大宣传,增强公司的信用意识,建立健全公司内部信用管理机制;要加快征信业立法,出台相关法律规范征信行为,采取市场主导型模式,加快征信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