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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的私法权利体系背景,期待权必然与权利因素相结合,最终被纳入到私法体系中来。对期待权概念可进行多维度诠释,其权利人已取得未来权利的部分构成要件,具有财产权性质,其稳定性和确定性能够得到法律承认与保护,并因此而享有期待未来完整权利实现的地位或资格。在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视域下的期待权具有经济性与人文性,从中可以解析出期待权的法价值基础,即具有效益价值、自由价值、秩序价值和安全价值,由此便在制度的基础层面上构建起了期待权制度的理论依托。突破传统大陆法系物权与债权二元主义的权利体系,期待权的性质应界定为一种综合性财产权,具有传统民事权利属性,但并非物权亦非债权。我国期待权具有两种基本类型,一为附条件及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所生之法律地位,二为不动产登记前受让人之法律地位。期待权具有处分效力、对抗效力和担保效力。期待权基于其财产性可成为交易(转让、出质)或继承的客体,并通过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了对抗非法侵害的效力。期待权既可以基于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同时还可以适用善意取得。期待权的转让机能成就了期待权的价值诉求,虽然期待权的转让须征得标的物原所有权人的同意,但对转让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期待权因基础法律关系的消灭、标的物所有权消灭、再让与、添附等原因而消灭。法律承认与保护期待权对于期待权人的巨大经济利益,对于来自于标的物所有人或第三人的侵害,期待权的保护需要综合运用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并通过基于占有享有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加以周延保护。考察我国的立法现实,在我国现行立法框架内已然建构了期待权制度的雏形,但尚不能有效适应社会生活和法律实践的需求,基于此,我国期待权制度的完善应从立法理念与模式选择入手,采取先行分散立法,最终纳入私法体系的模式,并发挥判例与学说的推动作用,强化司法解释在具体实践操作过程中的技术性功能。承认并规范期待权让与,遵循即时赔偿原则,将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赋予期待权人和所有权人。在赔偿范围上,不仅要考虑现实利益,未来的经济价值亦应考虑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