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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中已经第一次提出了身体权的概念。但没能在民事根本法中作出规定,是我国人身权保护的一个缺憾。另一方面,人体器官移植、留存与转让,美容手术、变性手术问题,性骚扰问题,无行为能力人被强行堕胎,公司员工被强迫减肥、剃发等现象和问题层出不穷,困扰着我们。这个矛盾导致实务操作中无法可依,司法工作者和学者只能利用民法理论和立法趋势来进行价值上的判断。 上述问题也有很多学者进行过探讨,大多却是就事论事,只从一个具体现象的角度来分析。笔者认为对权利的基本内容加以挖掘和琢磨才是有效的途径。从身体权权利本身的性质、内容和特征着手,方可踏稳进一步研究的基石: 本文共分四章。 首先,我国法律体系中仍然缺乏身体权的具体规定,身体权的地位还没有明确。这直接影响着司法实务中对相关现象的认识和解决方式。笔者在第一章中从人们对身体权的认识着眼,分析目前对身体权性质的几种误解。接着再指出,完善身体权法律制度,将其作为独立的权利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身体权的身体究竟指什么?身体权这个权利应该由谁享有?如何享有?在第二章中,为回答这些问题,笔者对身体权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另一方面,也尝试着与其他几个相互关联的权利进行比较,从而找到一个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