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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反避税的背景下,各国政府都在探索有效的反避税措施。纳税筹划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便是其中之一。该制度已经成为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提高税收信息透明度的有力武器。英美等八国已经引入纳税筹划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在防止税收流失,提高税收征管能力方面取得良好的效果,但同时也注意到制度存在问题。OECD为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行动计划,其中第12项行动就制定纳税筹划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向已实施国家征求建议,并于2015年9月发布了最终成果报告。该成果报告为各国引入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一套模块化的设计建议。我国多数学者建议抓住《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的契机将该制度引入我国。该制度为税务机关提供纳税筹划方案的早期信息,有利于防止我国税收流失、修补税法漏洞并提高税务机关反避税效率。本文尝试以英国和美国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为参照,在借鉴OECD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报告的基础上,为我国引入该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除引言外,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纳税筹划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理论分析,首先介绍了纳税筹划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和基本要素,然后分析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为后文制度的构建提供理论指导,再与裁决制度、自愿披露及合作遵从安排等披露制度进行比较,其主要区别在于强制披露适用对象更加广泛,可在纳税筹划方案早期获得潜在避税安排的特定信息。第二部分是对英美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及OECD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报告的考察,首先简述英美两国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经过,对比分析两国制度在设计上的异同以及制度存在的问题,总结英美两国适用经验以供我国借鉴,然后接着分析了OECD关于该制度的研究报告对设计原则和具体框架的建议,探讨其对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启示。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引入该制度的思考,该部分首先分析我国引入该制度的必要性,接着分析其与我国现行披露举措的协调性,特别是与一般反避税的关系,再基于我国国情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构建纳税筹划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