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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虚假网络流量逐渐充斥着电子商务各个领域,但我国能对此有效规制的法律规范却乏善可陈,学界的研究及实务界的判例也相对较少。随着网络流量造假成风,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正面临着生存困境,为了回应此关切,《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应运而生,虚假宣传条款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同时《电子商务法》第17条及第85条也进行了针对性地回应。但是,这些局部规制对有效遏制虚假网络流量尚不能说是完善的。本文从虚假网络流量的概念进行切入,分析了其特有的四个显著特征,即技术性、虚假性、误导性和依附性。全面地介绍了电商平台虚假网络流量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正向刷单炒信”、“反向刷单炒信”以及移动短视频、直播推广及搜索竞价排名中的“欺诈性点击”等。在明确了虚假网络流量外在表现以后,适时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激烈的竞争环境、不法私利的驱使以及相关监管制度的缺失等。通过阐述虚假网络流量的现实危害、劣币驱除良币效应、阻碍网络空间的经济治理等,剖释了对其规制的现实必要性。同时,又不失时机地对构建网络信息权和净化网络竞争环境的意义予以分析,充分说明对其规制的理论必要性。关于我国电商平台虚假网络流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现状的分析。首先,指出了该法第12条第二款第四项仅具有指示性,由于该款本身的构成要件并不完整,且第二款前三项太过具体,司法实践中并不能有效规制虚假网络流量。其次,分析了第8条“虚假宣传”条款存在的不足,主要有:第一,“商业宣传”的内涵过于狭窄;第二,被虚假网络流量误导的各主体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第三,电商平台特定虚假网络流量类型难以划分为“虚假宣传”;最后,剖析了当前规制电商平台虚假网络流量存在的问题,分别为:消费者合法权益缺乏制度保障、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存在缺陷以及司法实践存在法律适用难题等。针对以上不足可以自如下方面进行改进:第一,厘清虚假网络流量的法律性质,确定网络流量属于财产性利益的法律定位。第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则的规定。首先,优化“互联网专条”,类型化电商平台虚假网络流量制造行为;其次,对《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进行重新修订;再次,对互联网专条的“兜底条款”加以改造并完善其可诉性;最后,明确第2条“一般条款”的适用标准。第三,借鉴国外群体诉讼的成熟经验,引进团体诉讼制度,赋予电商平台相关“团体”以诉权,并保障其权利的正当行使。第四,拓展惩罚性赔偿制度。首先,增加损害赔偿条款;其次,明确惩罚性赔偿认定标准;最后,分析并创设赔偿数额及分配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