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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是以土地使用权的征收或变更制度为基础和前提的。在实施城市土地重新开发和建设之前,作为土地所有权者的国家及其代表——政府往往需要从当前土地使用权人手中收回土地使用权,并重新设定或转让土地使用权。从法理以及实际利用的角度讲,房屋所有权与作为房屋所有权存在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只能归属于同一主体。然而,在我国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之时并没有当然取得相应地上附着建筑物的所有权。这时,为能以新的蓝图去重新利用土地,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先以一定的代价取得土地上所附着的建筑物(主要为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