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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字体的保护问题起源于2007年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公司起诉微软公司擅自在其操作系统中使用郑码输入法和中易字库的行为侵犯了其宋体、黑体字库的著作权一案,这一案件首次将有关计算机字库的侵权行为以诉诸法律的形式呈现在公众的视野中,随后字库企业提起的一系列有关计算机字体维权的诉讼将字体保护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尤其是2011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方正诉宝洁案的终审判决将关于计算机字库中单个字体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问题推向了讨论的高潮。在该案中,当事人双方的诉争焦点既不是计算机字库整体是否应当受著作权保护,也不是正版字库软件的购买者是否获得了将字体再度用于商业使用的许可,而是用倩体字所表达的“飘柔”二字是否属于美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范畴,也即计算机字库中单个字体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 对于计算机字库中单个字体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国际上没有统一的规定,各个国家也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采用了不同的保护措施。我国目前并没有法律对该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则认定计算机字库整体因具有独创的统一风格而赋予其著作权的保护,但却认为计算机字库中的单个字体缺乏独创性不给予著作权的保护。这样的做法不仅损害了权利人对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也不利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构建,同时也阻碍了国际间计算机字体的发展和交流。正是基于以上的各方面原因,对该问题的深入研究才具有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意义。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单个字体的保护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求合理的解决之道。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方正诉宝洁一案的案件情况作了简要介绍,并对该案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中的判决理由进行详细的梳理;第二部分对计算机字库中几个重要概念进行说明,同时对我国计算机字库发展的行业状况和用户使用计算机字库的状况进行了介绍;第三部分详细阐述我国对计算机字库及单个字体的保护现状,并对现状中的不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和说理,同时指出了排除单个字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危害;第四部分介绍了世界上其他国家对计算机字体保护的模式,由此得出在我国建立对单个字体提供保护很有必要的结论,并根据我国现有的保护措施提出了完善我国单个字体著作权保护的相关建议。 第一部分从方正诉宝洁一案的基本案情进行切入,继而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中所阐述的“倩体字库整体因符合美术作品构成要件的要求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倩体字库中单个字体由于需遵循倩体字整体的风格而缺乏独创性不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判决理由进行了梳理。随后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中的判决理由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阐明,即:由于与宝洁合作设计“飘柔”外包装的NICE公司在购买方正含有倩体字的字库软件时可视为在购买时取得了以合理期待的方式行使该知识产权的默示许可,所以被控的侵权行为因不符合宝洁公司实施的复制、发行行为未获得方正公司的许可这一要件,因而,不能认定宝洁公司的行为为侵权行为。 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我国计算机字库的现状。首先对计算机字库中几个重要的因素,即:字体、字稿、字库、单字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阐述和说明;其次简要描述了我国计算机字库企业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涌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进入辉煌时期、二十一世纪后市场萎缩企业破产的行业状况;最后对国内计算机用户绝大部分采用网上下载免费盗版字库进行使用以及不少企业将他人字体擅自使用在自己商品的包装、商标、广告中进行商业使用的使用状况进行了阐述。对我国计算机字库现状的介绍为本文以后“我国计算机字库及单个字体保护的现状”、“我国对单个字体保护的改革和完善”问题的论述做了铺垫。 第三部分研究了我国对计算机字库和单个字体的保护现状。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未对字库以及单个字体是否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进行明确规定。现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通过将计算机字库作为计算机软件给予软件著作权保护、依据法院判决认定计算机字库整体作为美术作品给予著作权的保护、通过行政程序给予计算机字库的特别保护等多方面的现有模式为字库提供法律保护。本文基于单个字体是否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一问题百家争鸣的观点进行梳理和总结,从法学理论层面、法律实务层面、社会评论层面进行分析,得出了我国目前通说认为单个字体不应享有著作权保护的结论。但笔者从“方正诉宝洁‘飘柔’案”进行分析后认为方正组织公司中的大量工作人员按照独特的书写结构运用电脑照排技术创造出的6763个具有独特统一风格的倩体字,完全满足了著作权法上对于美术作品应属于艺术领域、具有独创性、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的构成要件,所以字库整体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字库中的单个字体是否应当获得著作权保护的问题,笔者认为虽然作为字库中的单个字体的创造性相较于书法家单独书写的极具个人风格的单字书法作品低,但是由于其遵循了该字库的统一风格,相较于其它字体中相同的字而言就具备了独创性的特点,所以在此不能简单的否认了单字的独创性,并且虽然同一字库的单字都必须遵循该字库的统一风格,但是由于该字在笔画、构造方面与其他字相比较具有明显的差异性,所以对其中某个单字的授权也不会造成相互否定其独创性情况的出现,综上笔者认为字库中的单个字体完全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构成要件,因而其亦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将单个字体完全排除在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之外,这一做法不仅不符合知识产权的保护理念,而且是对无偿使用单个字体行为的纵容,同时对于中国字体这一传统文化的繁荣发展、字库行业的发展壮大而言也是一种巨大的阻碍,所以排除单个字体受著作权保护的危害值得大家注意。 第四部分主要探讨了我国对单个字体保护改革和完善的方法。在该部分首先对国际上其它国家对字体的保护的模式进行了简要介绍,并着重介绍了世界上最早对字体进行立法保护的英国的字体保护模式,以及在字体保护上与我国最具有可比性的我国台湾地区的字体保护模式。随后,从我国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继承和发展传统文化、字库行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等方面得出了目前我国建立对单个字体的保护很有必要的结论。最后,着重探讨了在我国完善单个字体著作权保护的几点思考,在笔者看来,法律的缺失是造成字体及单个字体保护问题受到争议的最主要原因,因而对我国现有法律作扩大解释就能将字体保护问题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第一,单个字体在构成要件上符合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定义中“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的规定,因而其应当属于我们著作权法中所指称的作品;第二,在单个字体构成美术作品的前提下,《著作权法》第22条中对作品合理使用范围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单个字体,这样就能解决受著作权保护的字体在非商业使用状况下的免费使用的合理性问题。其次,对现有著作权行政登记制度在单个字体使用情况的监督、单个字体使用的收费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也可以从行政角度对单个字体保护提供帮助。最后,对单个字体受法律保护的理念加强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单个字体或者单字组合使用情况进行保护的意识,并且在寻求国际间的保护模式等方面做出努力,才能最终建立完善的字体著作权保护的制度。 本文通过对方正诉宝洁“飘柔”倩体字案的分析,得出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不仅应当将具有统一独创性风格的计算机字库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同时也应当将具有统一独创性风格的计算机字库中的单个字体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在笔者看来,由于计算机字库中的单个字体遵循了该字库的统一风格,所以相较于其它字体中相同的单字而言就具备了独创性;同时,虽然同一字库的单字都遵循该字库的统一风格,但是由于单字在笔画、构造方面具有各自的特征,所以相较于同一字库的其他单字又具备了独创性。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分析,单个字体是符合了著作权法中规定作品需具备独创性的要件,所以计算机字库中的单个字体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对计算机字库保护的问题进行规定,因而对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8款关于“美术作品”的规定以及《著作权法》第22条关于“合理使用范围”的规定就可以做适当的扩大解释,将计算机字体也囊括进其范围予以保护;其次还可以对现有行政保护措施、群众的保护意识的增强等方面寻求对计算机字库及字库中的单个字体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