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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综合国力的提升,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既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应有之义。城市文明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是人类文明成就的缩影和载体,同时也是社会公共文明进一步发展的推动力量。作为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城市文明发展需要各种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和通力协作。志愿服务在我国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并于近几年得到快速发展,本着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在推动我国社会治理和城市文明发展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能够作为城市文明发展的精神动力、公共文明行为实践养成的路径、城市文明发展的示范引导力量、城市文明氛围营造的重要力量以及城市文明发展社会动员的平台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当前城市文明发展过程中志愿服务的领域不断扩展、志愿服务者的人数不断增长、志愿服务的积极作用不断凸显,但总体而言,志愿服务的组织机制、激励机制、培训机制和保障机制还不够健全。具体表现在:第一,志愿服务站点普及率不高,很多公共场所志愿服务站点缺失,制度不够完善,志愿服务人员还未充分发动起来,志愿服务缺乏全民性的社会参与。第二,激励机制不健全,激励方式单一,缺乏一套完备的激励机制。第三,对志愿者培训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培训形式单一。第四,缺乏专门的法律及相应的制度对在城市文明建设中志愿服务的具体内容及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系统的规定,缺乏维持志愿服务持续发展的资金,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经常陷入财政困境。针对当前城市文明发展中志愿服务表现的这些问题,还需进一步加以建立和完善以发挥志愿服务在城市文明发展过程中的长效作用机制。首先要增设公共场所的志愿者服务站,充分提高志愿服务站点的利用率,提高志愿服务社会参与的水平。其次,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志愿服务活动应用不同的激励措施,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将正激励和负激励相结合,并扩大激励的范围,提高志愿者参与的积极性,逐渐将运动式的志愿服务转型成常态化的志愿服务。再次,要提高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对志愿服务培训的认识,将培训内容与志愿服务需求相结合,提高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同时,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提高志愿者参与的专业技能。最后,可以借鉴国外先进发达国家关于志愿服务立法方面比较成功的经验,同时立足于我国城市文明发展的现状,完善志愿服务的相关政策,出台一部全国性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志愿服务法律法规,同时,从志愿者组织本身、政府及社会等多方面建立志愿服务多元化的筹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