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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勃发展的社会经济叩响了职业领域变革的大门,人们不再事必亲为,他们将一部分工作交由外人协理,双方建立起以信任为基础的委托关系。不过,利益的驱使有时会使这些被授权或者被委托的机构和个人在处理他人事务时违背其所应负的诚信义务,背信行为也就随之而来。然而,法律目前对其中较为严重的背信行为缺乏行之有效的制裁,这已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当务之急是对背信行为介入刑法考量,从而完善背信行为的保护制度。本论文分为五个部分,在分析背信行为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对背信行为刑法规制的正当性进行了分析,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和概括我国背信行为刑法规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立法完善措施。第一部分是背信行为的基础理论。本部分对背信行为的概念、特征、类型和本质进行了探讨,认为背信行为是行为人对本人事务负有管理义务,实施违背义务、破坏信任关系并给本人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并对背信行为的行为特征、结果特征、主体特征和主观特征进行了归纳,在此基础上对背信行为的类型进行了划分,最后对背信行为损害信任制度和财产制度的本质特征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是背信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本部分首先分析背信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认为背信行为严重动摇了社会的诚信意识、损害他人利益、削弱现有规制体系,因此,对背信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有其必要性。同时,背信行为入刑符合刑法的目的,国外相关立法也为我国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对背信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有其可行性。第三部分是背信行为刑法规制域外经验的考察。本部分主要通过考察德国、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关于背信行为的罪名设置、构成要件、法定刑罚、起诉权等内容,总结其立法经验,为我国背信行为刑法规制的完善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是背信行为我国刑法规制的现状与不足。本部分首先概括了我国对背信行为刑法规制的现状,在我国刑法中,虽然缺乏普通背信罪的设置,但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设置了若干特殊背信罪名。其次,对我国背信行为刑法规制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特殊背信罪在构成要件的设计和刑罚配置上存在的缺失。第五部分是背信行为刑法规制的路径选择。本部分在借鉴域外相关背信行为的刑事立法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背信行为刑法规制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增设普通背信罪,以加强社会诚信的法律保护;完善特殊背信罪的犯罪构成和刑罚内容,以严厉打击金融市场的背信行为;规定背信罪是亲告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