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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竞技足球中的“黑哨”问题历来为舆论及社会各界所关注。之所以会引起关注是因为“黑哨”问题已经严重影响我国足球运动的发展。其社会危害不仅体现在对足球运动发展的本身,还体现在社会公平问题上。由于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对应的治裁条文,造成对“黑哨”问题的治理裁决上存有很大的争议。2001年我国的“黑哨”案例“龚建平案”,法律上最后以受贿罪惩处引起很大的争议。2007年11月6日我国的高院高检出台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试图将足球裁判员“黑哨”问题归为其惩处的范畴。这就说明了该问题的治理和制裁有争议。反思我国法律对于“龚建平案”的裁决,并对比2005年德国足坛的“霍泽尔黑哨案”,引发了对我国足球裁判员非法执法行为刑事治裁的思考。本文从刑事治裁的角度出发,结合足球运动规律,并结合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采用了归纳分析、对比分析、逻辑推理、个案分析等方法,以足球裁判员非法执法行为为对象。明确提出足球裁判员非法执法行为的概念,并分析其实质性违法和其所侵害的法益,最终分析其犯罪构成。通过个案分析和对比足球发达国家对此问题的治理方式,得出以下结论和建议:1.足球裁判员非法执法行为的概念是足球裁判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通过非公平公正的手段以达到非法需要和实现非法利益为目的,破坏和践踏体育公平竞赛原则,侵害裁判员职务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的执法行为。2.足球裁判员非法执法行为具有实质性违法,主要体现在该行为侵害了法益,严重影响足球运动的发展,并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我国体育法五十一条有对该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但尚未明确。3.足球裁判员非法执法行为缺乏犯罪客观要件法定性,但具备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客观事实的内容并满足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主体要件。4.通过分析“龚建平案”和德国的“霍泽尔黑哨案”,得出用受贿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都不足应对足球裁判员非法执法行为犯罪的惩处。5.排除犯罪事由在足球裁判员非法执法行为中的应用有利于全面的治理该问题,并起到推动裁判员监督体系建设的作用。6.通过借鉴足球发达国家法律上对足球裁判员非法执法行为的惩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建议刑法设置裁判员非法执法罪、和操纵体育竞赛罪。7.鉴于足球发达国家治理足球裁判员非法执法行为的经验,由于刑罚对人的严厉性,建议通过完善竞技体育裁判员管理体系、完善符合法律要求的竞技体育裁判员监督体系、高薪养廉、建立足球俱乐部财政监察制度等方法来全面治理和防范足球裁判员非法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