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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际商事仲裁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仲裁员选任不仅关乎仲裁解决的进程和结果,还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国家意志的较量,可以认为仲裁员选任制度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整个仲裁制度的发展。然而国内外对该问题却缺乏相应的系统研究,致使在新的条件下,该问题的发展还含糊不明。基于此,本文从历史发展、价值分析、比较研究等多个角度出发,对该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深入进行理论探讨,以期对仲裁实践尤其是我国的立法实践起到微薄助益。 本文五万余字,除导论外,主体内容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仲裁员选任制度的历史沿革”,以时间为纬度,将古代、中世纪、近现代各时期有关的,具有代表性和显著特色的记述和法律条文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结合具体的历史状况,追溯了仲裁员选任制度萌芽、发展和成熟的历程,并总结出仲裁员选任制度发展的规律性要素——随着经济贸易的发达,仲裁使用的频繁,以及法律文明的发展,仲裁员选任的规则逐渐从简单走向复杂,从低级步入高级;在司法和仲裁理念的影响下,仲裁者选任行为的性质从私法性转向非私法性,然后私法性又有逐步回归的趋势。并且认为,仲裁员选任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沿袭此路径。 第二部分“仲裁员选任的程序性要素”主要论述了两个问题。一是选任仲裁员的人数,该部分通过对临时仲裁的相关立法和实践的介绍、10个仲裁机构规则的比较研究,以及各国仲裁法的比较,总结了现代选任制度中仲裁员人数的基本情况和影响因素,并对独任仲裁和三人组庭仲裁的优劣势进行了比较,认为ICC仲裁规则的选择快速、灵活、成本效益高,又能够确保质量,是为首选。二是选任仲裁员的方式,笔者将选任仲裁员的方式分为三类:意思自治选任、委任机构选任和法院选任。其中,重点论述了意思自治选任,对直接选任仲裁员和确定选任仲裁员的程序这两种做法的利弊进行了分析,并对限制意思自治的选任特权、多方当事人仲裁、以及强制名册制三方面的问题做了阐述。最后对三种选任方式的特点和定位进行了总结,并指出最优的发展发向。 第三部分“仲裁员选任的实体性要素”,针对仲裁员的国籍、专业要求和道德准则方面的问题进行阐述。通过大量仲裁规则和仲裁法律的比较研究,总结出规律,探悉原由,指明发展方向,尤其是从四个方面分析了现代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