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近年来经济迅猛发展,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外来人口不断涌入城市,推动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的土地资源是有限的,为了满足越来越多的需求,必须高效率利用每一寸土地。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明确规定,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公民拥有的仅仅是土地的使用权,伴随土地的供不应求,政府征收城市房屋,重新对房屋所附属的土地进行资源配置,对其进行高效利用。但房屋是公民的私有财产,是公民生存居住的重要场所,对他们有特殊的意义,公民有自由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在城市房屋征收进程中,公民的私有财产被直接征收,在得不到完全公平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近几年网络和媒体不断曝光出各种野蛮血腥的搬迁事件,这些事件反映出,政府作为征收人代表的是公权力,百姓是被征收人代表的是私权利,一强一弱,被征收人的权利往往被肆意侵害。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权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在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取代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拆迁管理的方式上彻底改变,变“拆迁”为“征收”。本文以被征收人的权利保护为角度,分析了在城市房屋征收进程中,政府在认真恪守合法行政原则,行政公开公正原则,比例原则,民主参与原则和责任与权力相一致原则的基础上,应保障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知情权与参与权、获得补偿权与补偿选择权、监督权与救济权的顺利实施。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由国家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并明确征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同时改进了补偿的标准,由法院取代政府进行强制搬迁等一系列积极保护被征收人权利的措施,但是由于条文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尚不够清楚,征收过程缺乏公众的有效参与,对政府的征收工作监督不足,又缺少一个专门的行政问责机制,导致实践中不能对被征收人进行完全公平合理的补偿,事发后对被征收人权利的救济又落实不到位,不能积极能动的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笔者希望在认识到目前城市房屋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之后,找到切实可行的对策并付诸实践落实到位,切实保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缓解政府与个人之间的矛盾,保障城市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稳定。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具体对策有,规范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完善听证程序保障公众有效的参与到房屋征收工作中,让被征收人自己做自己的主人;适当扩大征收补偿的范围,保障被征收人得到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加强社会各界对政府的监督,让政府回归为人民服务的本质;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问责制的法律规范;完善被征收人权利救济的途径,确保司法中立不受任何干扰。解决好当前存在的问题才能更加积极的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城镇化又好又快地前进。当然,任何方法都不可能立竿见影,笔者认为在认真落实这些具体对策之后,会有效的缓解征收主体之间的摩擦,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