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听审请求权这一程序基本权是宪法性权利的重要内容,尊重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是一国宪法的基本要求。近年来,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其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保障不够充分,因此,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中,加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保障,显得尤为重要。听审请求权是指民事诉讼中的法院在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裁判的时候,就案件事实、证据材料、适用法律等问题,有要求给予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主张的机会,使其能富有影响地参与法院解决争议活动的权利。听审请求权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程序基本权,彰显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它包含受通知权、到场权、陈述权(包含辩论权)、证明权、突袭性裁判禁止请求权、意见受尊重权等方面的权利,体现了尊重人的尊严、法治国家、司法公正理念。英国、美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关于听审请求权作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听审请求权被视为文明社会的普遍法则,但我国尚未充分重视,应尽快将其实定化并健全相关制度予以保障。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听审请求权,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一些制度虽涉及听审请求权的部分内容,但是规定不全面且不系统。具体制度的设计亦是不完善,如“送达难”、证据交换制度,举证时限制度规定不合理,法官释明、心证公开义务规定不全面等等方面的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状况,我们应当对听审请求权予以明确的规定,并对听审请求权进行完善的制度保障。事前保障在于改进我国现行送达制度、完善证据失权制度、强化法官的释明义务,进一步公开法官心证等相关制度;事后保障在于完善我国听审请求权的民事救济程序,如将侵犯听审请求权任何之一内容列为提起再审之事由,同时借鉴德国的规定,提出构建听审异议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