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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下的社会以瞬息万变的速度发展,移动支付等互联网科技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近年大热的“分享经济”渗透入日常生活的每一处,使得大家的生活更加便捷。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规范,加大了对酒驾行为的限制。于此,代驾行业适时发展壮大,涌现大量的代驾公司以及代驾行业从业人员。代驾行业的兴起除了制度因素,还得益于拥有机动车的国民数量的激增以及人们对安全意识的加深。代驾行为的普及随之而来的是新型关系中法律问题的产生。在代驾行为中,不可避免的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纠纷,而在代驾情况下法律关系相较于普通的交通事故可能更为复杂。本文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之思路对代驾行为中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分析,并探讨各个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首先,对现有的发生于代驾行为中的不同情形进行类型化,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于代驾行为中法律关系认定以及各个主体责任的承担具有较大差异。其次,在将代驾行为类型化的基础上讨论各种类型代驾行为中的法律关系。将代驾行为分为有偿代驾和无偿代驾的基础上,根据是否涉及代驾服务机构进一步区分;无偿代驾划分为无因管理型代驾行为以及情谊行为型代驾行为。在有偿代驾行为中,代驾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代驾人将被代驾人送至双方约定目的地这一结果,并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被代驾人对代驾人没有实际的指示和监管,代驾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无论相对方为个人还是代驾服务机构,其与被代驾人之间的关系均应认定为承揽关系。在代驾司机与代驾服务机构之间,司机受到机构的管控而对其具有从属性,两者之间应当认定成立雇佣关系。因此,在承揽合同型代驾行为中,若发生交通事故,则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应认定为代驾司机,并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承担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代驾服务机构作为代驾司机的雇主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所规定的雇主责任,而作为承揽关系中定作人的被代驾人应承担过错责任。在无偿代驾行为中,代驾行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一致意思时,其代为驾车行为系纯粹基于好意并无受法律约束之意时,代驾行为应认定为情谊行为;代驾行为当事人之间无达成意思一致时,该代驾行为成立无因管理行为。倘若在无偿代驾中发生了交通意外,那么此时责任主体应认定为代驾人,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承担责任。在无因管理型代驾中,代驾人未经允许而私自驾驶车辆,被代驾人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规定之情形承担过错责任。而在代驾人无过错并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赔偿责任的时候,应当作为善良管理人管理事务的必要费用而由被代驾人承担此部分支出。在情谊型代驾中,基于公平与受损害人利益保护之目的,在代驾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作为纯粹受益的被代驾人应当与代驾人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