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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真研读了我国关于单位犯罪的理论书籍及相关论文、对我国现阶段研究单位累犯制度的各种学说进行对比分析之后,根据单位累犯防治的特点,我谨将本文的论述层次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单位犯罪的概念、主体等基础理论部分着手,对现有学说中的各种单位累犯概念进行综合比较、分析之后立足于对单位的整体性认识,斗胆提出了笔者所理解的单位累犯概念:单位因故意犯罪曾被判处50万元以上罚金或者其成员中曾有因单位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50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成员中有应当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为单位累犯,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二部分则基于犯罪学理论对单位累犯的原因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单位累犯的社会根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质生产方式。社会控制弱化对单位累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驱动是单位累犯最根本的原因。单位决策人员的法律意识低下则是单位累犯的主观原因。我们认为:单位累犯的预防和惩治需要犯罪学的研究作为其坚实的理论支撑。 第三部分是全文的重点,打击单位累犯并不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预防单位累犯才是。预防单位累犯的措施和方法多种多样,笔者主要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从立法预防来看,我国目前单位犯罪刑事立法较为混乱,存在法律之间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立法范围狭窄以及有关单位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定的阙如三大缺陷。因此笔者提出应对刑法立法模式进行系统改革,以促使单位刑事责任和自然人刑事责任一体化,增加处罚犯罪单位的刑罚手段,并对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条文加以统一,进而增设单位犯罪的特殊诉讼程序和单位累犯制度,以达到完善刑事立法、预防单位累犯的目的。从执法方面来看,强化执法程序的透明度、建立单位信用系统、加强对执法机关的执法监督并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在预防单位累犯上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从司法方面来看,本文套用了刑法的立法目的,同样认为公正、高效的司法对单位累犯具有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方面的作用,二者同等重要。 第四部分是关于对单位累犯的惩治。主要从单位累犯的认定和处罚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