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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制度是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研究修宪制度对于建立和完善修宪制度,指导修宪实践,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主要对修宪制度的基础理论,外国修宪的特征和规律,特别是我国修宪制度的建立、现状和完善等做了较为全面、系统的阐述。修宪制度和修改宪法是紧密相联的。为了全面理解修宪制度,有必要了解修宪的必要性、修宪和宪法稳定性的关系、修宪的原则、修宪的限制等问题。本文中,笔者尝试探讨了修宪的原则,并提出了修宪原则的六个基本内容。宪法修改的方式和程序是修宪制度的核心。在修宪方式上,全面修宪和局部修宪是两种基本方式,它们各有其利弊。无形修宪是在行宪实践中产生的一种特殊的修宪方式。目前,如何对其进行恰当的限制以克服其消极作用,是理论和实践中应注意探讨和解决的问题。修宪程序主要包括提案程序、议决程序和公布程序,它对修宪活动施以必要的限制,对提高修宪质量,促进宪法实施有重要意义。探讨西方国家修宪制度的特点和规律,对完善我国的修宪制度大有裨益。本文以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五国宪法为例,通过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修宪方式比较,不同成文宪法的修宪制度比较,探寻其修宪制度的共性、<WP=3>差异及其成因,并从中概括出西方国家修宪制度的规律。我国修宪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从纯粹的宪法规定到既有规定也有实践的发展过程。我国现行的修宪制度,在修宪机关、修宪方式、修宪程序等方面富有特色。 虽然,我国修宪制度的基本内容是适当而且科学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为完善我国的修宪制度,笔者提出并阐述了七个方面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