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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中提出了“特殊群体犯罪的从宽处罚问题”的议题以后,“特殊群体”作为一个崭新的名词进入了刑法学界的视域。相比于普通犯罪主体,未成年人、老年人、精神病人、孕妇以及盲聋哑人等特殊犯罪主体更应该受到关注。在刑法上给予特殊群体以更多的保护,非但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反而会促进社会与法治的良性发展,构建真正的和谐社会。刑事法治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的价值,不仅在于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更在于如何保障人权。因为刑法不仅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刑法对于特殊群体的保护程度,可以展现一个国家对于特殊群体的保护现状,是衡量国家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准。我国刑法对于特殊群体的保护范围已然包括:未成年人,精神障碍人,聋哑人、盲人,怀孕妇女和老年人。特殊群体应当获得较其他社会成员更多的精神关怀和物质帮助,这在道德规范中已不存在争议。但是,刑法意义上的特殊群体范围应为多大;其刑事责任轻缓化的实现方式怎样合理;应当轻缓化至何种程度,都必须进行深入分析。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特殊群体刑事责任的概述。此部分主要明确了刑法学意义上使用的特殊群体刑事责任概念。揭示了特殊群体的本质特征为是否欠缺辨认和控制能力或是否具备普世人道主义观念,并以此厘清刑法意义上的特殊群体范围,明确特殊群体刑事责任轻缓化的涵义。第二部分为中外刑法关于特殊群体刑事责任规定的历史与现状。此部分先是介绍了我国关于特殊群体刑事责任制度的历史与现状,然后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了国外关于特殊群体刑事立法的相关制度。第三部分为特殊群体刑事责任轻缓化的依据。此部分分别从刑法理论和我国现实国情两个角度分析特殊群体刑事责任应当轻缓化。第四部分为特殊群体刑事责任轻缓化的具体建议。此部分首先评述了我国特殊群体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缺陷,然后针对侦查阶段和刑罚执行阶段提出具体建议,最后提出构建特殊群体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