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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立法简单而笼统,《物权法》对于该制度有所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立法上的问题带来实践上的纠纷,也就更加迫切要求我们对现状进行改善。本文综合运用了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和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拾得遗失物制度进行了系统的介绍,并针对我国现存的主要问题予以说明分析,提出作者本人的完善意见。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拾得遗失物的基本理论,其中对于遗失物的概念和拾得遗失物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参考资料介绍了西方国家和我国对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立法的历史渊源。第二部分为当今主要国家地区拾得遗失物制度的立法介绍。其中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作者参考各国法律,简要说明了该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于拾得人和遗失人的权利义务分配,通过横向比较,得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一般问题研究.其分为四节,分别针对报酬请求权问题、对拾得人的法律救济和遗失物所有权归属问题以及拾得人拒绝返还遗失物的民事责任进行探讨,说明我国立法没有规定拾得人可以获得报酬及附条件可以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弊端,此外还针对拾得人在得不到需费和报酬时的留置权进行探讨,最后,对于拾得人拒绝返还时的民事责任加以讨论,确定其责任追究方式。第四部分为对悬赏广告的专题研究。其中对悬赏广告的概念进行了简要介绍,对于悬赏广告性质的两种学说加以说明并明确作者本人的观点、进行合理性分析。在本章中作者还对悬赏广告中存在的问题--悬赏报酬不明时的处理和悬赏广告的撤销加以分析说明,提出作者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