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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了各种购物新方式,带给消费者的除了快捷便利、经济实惠外,与传统商品交易相比,也造成了极大的困扰。然而这种非传统形式的购物方式已经成为消费者的主要消费方式之一,在这样大规模的虚拟化和异地化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并不能像传统买卖交易那样直观了解商品的有价值的信息,同时又由于经营者趋利避害的心理,通常都会尽可能宣传对自己有利的信息,淡化或者隐藏商品的不利信息。因此,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权利就更容易受到侵害。2013年10月份我国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保法》)引入了反悔权。该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的规定了消费者通过网络、邮购、电视等方式购买的绝大部分商品享有的七天无需理由退货的权利。反悔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利器,它的成熟与否直接关系着消费者的权益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本文仅从民商法角度,运用理论分析的方法,对消费者反悔权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本文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阐述了消费者反悔权在我国的确立,首先,这部分主要介绍了反悔权在我国的现实背景下的立法必要性,同时介绍各国对反悔权的立法情况以及发展趋势,其次,介绍了反悔权的立法理由。为下文研究我国反悔权制度奠定理论和实践基础。第二章主要阐述了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性质。这部分重点介绍了反悔权是特殊的合同解除权,反悔权是形成权,反悔权具有法定性。为下文进一步探究反悔权构成要件奠定基础。第三章阐述了目前我国反悔权制度构成要件。即行使反悔权时,商品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并已经履行、行使反悔权的商品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法规定了两大类不符合无理由退货情形的商品、行使反悔权的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退货商品应当完好。第四章阐述了反悔权行使以及反悔权制度效力的探析。其中,主要对在社会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讨论:反悔权的行使期间,反悔权的行使方式,行使反悔权的运费承担,以期在法律实践中适用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