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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均为宪法上的权利或者自由,属于公民的基本自由。作为被宪法确认和保护的自由,它们是现代社会每个公民以及整个社会不可或缺的自由,它们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利益。只有存在这样的自由,人民才能将自己的意志合法地表达出来,政府才可能了解人民的意志和愿望。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的延伸就有了新闻自由。在现代信息社会,没有新闻媒体,就没有专门收集信息、传播信息的部门;没有新闻自由,就没有一个独立的自由的不被政府掌控的组织来监督政府并对当前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客观及时的报道,就没有人民的知政权和对社会事务的知情权。一个有组织的新闻媒体,已经成为政府之外的又一种“权力”。只要是“权力”,就有腐败的可能,就可能和公民的权利发生冲突并侵犯公民的私权利:诽谤、侮辱会侵害他人名誉,披露隐私会侵害他人隐私权,使用他人肖像会侵害肖像权等。一旦侵权,新闻传播所具有的传播快捷性、舆论的片面性,将会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当新闻自由与公民人格权发生冲突时,两种权利孰轻孰重?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本文认为,对新闻自由与人格权进行科学立法与界定,是解决二者冲突的最佳途径。本文围绕新闻自由的界限、新闻侵权的一般理论,运用概念分析方法、法律解释方法、利益衡量方法、比较方法,分三个部分对新闻侵权的基础理论、国外新闻侵权制度和我国新闻侵权制度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新闻自由和人格权保护的制度构建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探讨。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探讨新闻侵权的一般理论。新闻自由是民主国家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的自由,它在保障人民监督政府,政府充分听取民意、凝聚民智,保障和促进民主制度的发展、个人的充分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新闻自由超越一定界限,会侵害公民、法人的人格权利,构成新闻侵权。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必须具备损害事实、侵权行为、行为人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特定的侵权责任总是与特定的抗辩事由并存,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被报道人同意、履行公法义务、新闻机构客观刊登被报道人与他人之间的论争、被报道人过错、公众人物与公众兴趣。 第二部分,对两大法系新闻侵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并进行了简单比较。英美法系通过诉因的方式保护人格权,赋予法官自山造法的功能,其判例所确立的对新闻自由的限f卜J原则,更有利于司法实践的具体应用。大陆法系山于立法技术的限制,一般以概括式的语言规定新闻自山与人格权的界限,停留在抽象的层面。但是大陆法系关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则更体现了人文精神,有利于对人格权利的全面保护。在新闻侵权的救济方式上,两大法系呈现出金钱赔偿与其他方式救济并用的趋同发展。 第三部分,对我国新闻侵权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制度设想。对权利的冲突,我国宪法仅规定了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但是当两种权利自由胶着在一起,如何界定双方界限,却没有明确规定。作者认为,总结司法实践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利益平衡原则更能切中肯紧,更符合权利义务和社会本位的立法。鉴于我国新闻立法的滞后和人格权保护的局限,作者主张尽快制定《新闻法》,确认新闻自由为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当新闻自山与公权力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新闻自由,当新闻自山与私权利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私权利,并同时衡量其利益基础;规定一般人格权,确认隐私权为一类独立的权利,全面保护肖像权,确立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利益平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