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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更加注重人权的保障,取证的合法性和案件的公正审理。在这样的背景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新刑诉法中得以确立。这一规则的确立无疑开启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新的篇章,但是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一规则更好服务于刑事诉讼、保障人权是本文写作意义所在。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论述了非法证据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探讨其价值所在,并探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英美两国和德日两国的规定,作为后文进一步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参考。 第二部分是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现状。详细考察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两高所出台的司法解释中的规定。通过“中国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北京市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以及几个检察院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案例来评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状。 第三部分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和缺陷。高度评价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系统的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排除主体、时间、启动程序等问题,相比任何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和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都更为系统和全面。但任何制度都不可能都是完美无缺的,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缺陷,比如:对非法言词证据的规定不够全面、启动标准不明确、对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定较为原则等。 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想。本章包括两个部分,第一节提出了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构想,包括完善刑诉法54条规定,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标准,完善检警关系,否定“办案说明”的效力和统一自由裁量的标准。第二节是在刑事诉讼中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配套机制。主要探讨了设立预审程序、沉默权制度、建立非法证据的惩戒制度和完善对被告人的救济机制四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