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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尼将近代以来西方现代化运动概括为市场化与社会保护运动的双向互动,韦伯则在强调现代化是一个形式理性化过程的同时,也肯定了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双向运动是对现代化外部运动形态的描述,两种理性则揭示了现代化运动的内在决定力量。因此,当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之间达成良性互动时,势必会引致市场化与社会保护运动之间的良性互动,进而,当两种良性互动之间达致内在的统一与协调时,又势必会推进现代化进程的良性发展。于是,在两种理性之间、双向运动之间以及两种理性与双向运动之间是否建立良性互动关系,便可以作为我们审视和重构一国现代国家立法的一个新的理念和原则。具体到环境立法上,这种新的理念就是两种理性重叠共识基础上的公共理性,而达致这种公共理性的途径则有赖于可持续发展原则和环境立法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确立及完善。环境立法理念契合了不同时期国家治理环境问题的方略,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在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离不开形式理性的张扬,但是这种单向度的发展缺少社会保护运动和实质理性的引导和制约,导致中国的国家治理出现问题,体现在环境立法理念上,就是形式理性过于强势而实质理性明显不足的失衡状态,并以“经济为中心”、政府主导、利益集团施以影响等特征体现出来。以双向运动和两种理性作为框架来分析我国环境立法理念上述问题及成因,是建构我国新的环境立法理念的前提条件。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经历了一个由计划向市场转变的过程。随着我国社会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和扩展,市场运行的形式理性化内在逻辑逐渐从经济领域渗透至包括环境立法在内的其他社会领域。在环境法方面,环境治理从政府控制向法律规制转型,环境治理理念也开始由非理性开始逐渐转向形式理性化,并成为环境立法的主导理念。这种新的环境立法理念为我国环境治理提供新的制度框架,但其固有的形式理性化的运行逻辑却造成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和环境的公共性与私人性的矛盾,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市场化和形式理性的过度扩张,表现为政府主导下的“以经济为中心”的倾向和利益集团对环境立法施加的不利影响上。然而,市场化和形式理性的过度扩张,必然造成社会其他领域自我价值的丧失,社会保护运动的出现就是对这种扩张及所造成的后果的一种积极回应。作为这种回应形式之一的环境保护运动是社会保护运动的典型形式。近年来频繁发生的民间环境保护运动,就表现为人们组成团体来对抗市场化,通过追求公平、正义等实质理性,来限制形式理性扩张。这些运动逐渐引起政府重视。这促使环境立法必须体现保护公共利益,实现环境正义的价值取向。但是,这种转变面临着三个困难:政府对社会团体的控制、社会团体行动的动力不足以及公民的公共意识薄弱。环境立法理念失衡在中国环境治理中引发来了立法目的偏差、环境法律制度出现缺陷、公地悲剧和环境法的实效性等具体问题,而这些问题也印证了环境立法理念转型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于是,政府开始通过引导公民社会建设,比如推进法治市场经济,培育社会团体与公民的公共意识来实现双向运动的良性互动。在环境立法当中,它们的良性互动的根本要求是实现两种理性的平衡:将实质理性纳入到环境立法理念中,制约形式理性,进而实现两者的平衡,形成一个新的环境立法理念。本文认为,罗尔斯的公共理性的概念具备这种统合的包容性,将它引入到中国语境当中与中国传统与现代的公共观念相结合,从而形成适合中国的公共理性理念。以这一理念作为新的环境立法理念,来指导我国环境立法的实践活动,通过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建立环境权制度,推动环境立法的公众参与,力图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对环境法实践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