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化研究

来源 :武汉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200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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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需要完善。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包括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逮捕五种手段,这五种手段均指向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而搜查、查封、扣押、技术侦查措施等手段均仅被作为“侦查行为”予以规定,未被纳入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予以规制,导致公民财产权等其他基本权利类型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阶段缺乏应有之关照。显然,《刑事诉讼法》长期以来未曾改变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之基本模式不符合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本质,没有紧扣公民基本权利之内容,更未给予财产权等其他公民基本权利足够之制度关切,故需要调适。首先,基于理论的探讨,思考强制措施制度之本质,其定位应当是国家干预公民各项宪法上基本权利之公权力行为,并于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保全证据或控制人身之实际功能。由此必然会对公民各项基本权利带来威胁,且由于刑事追诉机关之强制力的存在,此种威胁通常更甚之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类似措施。其次,站在宪法的层面,为从根本法上切实确立和保障我国公民各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有关制度不断完善,基本已经形成了包括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权利类型在内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为其他部门法的进一步优化指引了方向。其中,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关涉最密者是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名誉权和隐私权。最后,展开比较的视野,观察其他国家以及地区刑事程序法上强制措施制度之立法模式,相比于我国立法现状而言,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覆盖面显然更广,基本囊括了逮捕、羁押、搜查、扣押、监控、强制采样、限制经营等针对各类不同基本权利类型的强制手段。由是观之,未来《刑事诉讼法》应当从公民基本权利类型出发,围绕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名誉权和隐私权,体系化构建我国未来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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